索引号 | 640522018/2019-00035 | 文号 | 海政发〔2019〕44号 | 生成日期 | 2019-04-25 0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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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
乡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区市县党委、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的安排部署,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化试点推广应用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程》和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探索行政审批“接、放、管、服”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经民政厅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突出乡镇人民政府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基层服务水平。对下放到乡镇的城乡低保审批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增强民政局在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工作上的力度。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聚焦群众关切,大力压缩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时间,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坚持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审批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作用更加明显。
二、试点范围
在全县17个乡镇、海城街道办和甘盐池管委会全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通过政府授权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取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形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维持各乡镇现有最低生活保障户数(以4月份民政云数据为准),各乡镇按照《海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试行办法》(海政规发〔2019〕1号)直接审批,实施分类施保,差额补助,落实核查和动态管理制度。
(二)理顺权责关系,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民政局和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认定低保对象家庭精准度。
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全县低保相关政策,指导各乡镇开展低保工作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于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低保对象花名册,报送县低保中心备案并申请拨付资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负责全县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财政局负责安排低保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提供申请人的财政供养信息。纪委监委牵头负责及时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扶贫办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积极发展生产,增收脱贫。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社保、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规范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关工作。就创局积极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核审批低保主体责任,乡镇长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民政助理员、入户核查员等工作人员按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家庭支出),开展信息核对,组织民主评议。根据审核评议结果经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审批纳入低保。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做好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在收集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召开村“两委”联系会议,组织民主评议,汇总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完善信息数据,提高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民政局要加强与自治区民政厅联系,及时理顺最低生活保障网上审批改革,争取自治区单独设置乡镇网上审批最低生活保障模块,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端口前置到乡镇。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9年4月15至4月30日)。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县实施方案,及时动员部署启动试点工作。各乡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和试点工作计划,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并于4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送民政局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31日)。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创新工作实践,优化工作流程,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试点各个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进行小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县民政局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整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三)深化提高阶段(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19年10月底前向县民政局报送试点工作评估总结报告和创新实践成果。县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不断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并于12月底前将总结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海原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政府办、财政、公安、人社、扶贫办、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民政、残联、税务局、金融保险机构及各乡镇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冯国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加强乡镇民政队伍建设。各乡镇要及时调整充实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确保本乡镇专职民政助理员达到1名,各乡镇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专职专责行使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职能。对人口数量较多的乡镇要适当调剂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兼职民政工作,保障民政工作有人管、有人干;要在每个村(社区)设立民政专(兼)职工作人员,人员由所在乡镇统一管理,保障有人办事。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宣传,做到低保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四)加强业务培训。民政局要加强乡镇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对乡镇、村“两委”经办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学习,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加强督促指导。政府督查室、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工作,经常深入乡镇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加强经费保障。财政局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及时对民政办公设备更新维护,确保低保信息数据平稳安全运行。
附件: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