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8/2019-00033 | 文号 | 海民发〔2019〕80号 | 生成日期 | 2019-04-19 11: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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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助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特困人员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按照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的要求,特困供养人员中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月供养标准728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1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农村特困散居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8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11元。新的供养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调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调查,逐人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详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包括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认真填写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见附件1),切实摸清底数、掌握实情。需集中供养的全自理特困人员全部入住中心敬老院或海兴开发区敬老院,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全部入住阅海养老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档案。特困人员档案应包括特困人员基本情况、申请审核审批材料、生活自理评估材料、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集中供养服务协议或分散供养委托照料协议、照料服务记录等。调查结束后,于4月20日前将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和汇总表报民政局城乡低保和救助中心。
附件:1、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样表
2、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汇总表
3、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汇总表
海原县民政局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