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8/2017-71606 | 文号 | 海民发〔2017〕3号 | 生成日期 | 2017-01-10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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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海民发〔2017〕3号
关于下拨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经研究决定,下拨冬春临时救助资金300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重点要用于解决冬春生活困难的群众,尤其是因火灾、交通事故、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各乡镇、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0〕158号)要求,严格按照《临时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类型及救助标准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
此次下拨的救助资金全部用于临时救助支出,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均由乡镇财税所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并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并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不得虚列、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坚决杜绝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发放和优亲厚友现象发生。
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将会同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挤占、截留、虚列、转移、挪用、拖欠、贪污临时救助资金的,对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海原县2017年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表
海原县民政局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海原县2017年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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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金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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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镇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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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镇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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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旺镇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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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镇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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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营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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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城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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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塘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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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崖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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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桥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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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店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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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洼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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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羊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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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旗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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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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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台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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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庄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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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彩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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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街道办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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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盐池管委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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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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