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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索引号 640522001/2017-00420 文号 海政函〔2017〕9号 生成日期 2017-03-02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函〔2017〕9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7〕45号)收悉。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2017年3次常务会议纪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挂牌出让海地(挂)字2017-2号宗地,该宗地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北为保障性住房、东为道路、南为保障性住房、西为保障性住房,面积2642.96平方米(合3.96亩)。该宗地属原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以现状挂牌出让,出让起始价不包含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教育设施用地(幼儿园),容积率0.8,建筑密度25%,绿地率30% ,建筑限高12米,出让年限为40年。

三、该宗地以每亩壹拾肆万壹仟捌佰元整(¥141,800.00元/亩)出让,出让起始价为伍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561,600.00元),竞买保证金伍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561,600.00元),增价幅度贰万元整(¥20,000.00元)。本次出让成交价只是土地纯出让价款,不包含地上854.1859万元的附着物价值及因竞买而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同意委托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宁夏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出让。

五、其他事项。竞买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六、请你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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