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函〔2017〕9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7〕45号)收悉。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3次常务会议纪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挂牌出让海地(挂)字〔2017〕-2号宗地,该宗地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北为保障性住房、东为道路、南为保障性住房、西为保障性住房,面积2642.96平方米(合3.96亩)。该宗地属原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以现状挂牌出让,出让起始价不包含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教育设施用地(幼儿园),容积率0.8,建筑密度25%,绿地率30% ,建筑限高12米,出让年限为40年。
三、该宗地以每亩壹拾肆万壹仟捌佰元整(¥141,800.00元/亩)出让,出让起始价为伍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561,600.00元),竞买保证金伍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561,600.00元),增价幅度贰万元整(¥20,000.00元)。本次出让成交价只是土地纯出让价款,不包含地上854.1859万元的附着物价值及因竞买而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同意委托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宁夏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出让。
五、其他事项。竞买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六、请你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