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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索引号 640522001/2017-00388 文号 海政函〔2017〕12号 生成日期 2017-03-2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函〔2017〕12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770号)收悉。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挂牌出让海地(挂)字2017- 4号宗地。该宗地位于海原县海城镇水洼村、海城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东为空地、南为吉安巷、西为运财巷、北为政府东街,面积10820.00平方米(合16.23亩),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出让条件为净地。

二、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容积率2.0 ,建筑密度35% ,绿地率30% ,限高35米。出让年限为4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建设完成。

三、该宗地以每亩叁拾万元(¥300,000.00/亩)为出让起始价,出让起始价为肆佰捌拾陆万玖仟元整(¥4,869,000.00元),竞买保证金肆佰捌拾陆万玖仟元整(¥4,869,000.00元),增价幅度贰拾万元(¥200,000.00元)。挂牌起始价、成交价不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四、同意委托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其他事项

1.竞买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签订《成交确认书》,须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共同认定,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退还剩余部分。因单位自身原因,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为确保我县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要求竞得人取得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按照政府要求与邻近已挂牌出让的60亩商服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六、请你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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