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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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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验收方案

索引号 640522008/2018-93921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7-27 09:5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住建局

根据《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2018年脱贫攻坚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52号为如期完成改造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任务

按照年初鉴定结果,本次验收任务为年初完成鉴定的5310户以及未鉴定但乡镇完善相关危房资料的改造户。

二、验收机构

为加强全县农村危房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危房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分管副县长罗永珍担任,副组长由各验收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刘风武(兼),住建局牵头成立两个验收小组,每个验收小组由住建厅派督导人员1名跟踪督导,同时每个小组抽调住建局2人、扶贫办、残联、民政局、国环局、乡镇等相关工作人员各1名,具体负责农村危房的组织验收和资料收集等工作。

各部门职责:

住建局负责危房验收工作的组织、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收集上报相关资料,核验危房质量、面积等技术指标。

民政局负责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极度贫困户和其他贫困户的验收对象确认。

扶贫办负责验收对象中建档立卡户的确认。

残联负责验收对象中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确认。

国环局负责贫困户危房改造建设用地确认审查审批。

各乡镇负责验收资料建档和收集,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定验收对象的身份和历年享受情况核定,完成自验并协助做好复查验收工作。

三、时间安排

2018年危房改造验收任务计划分五批。

第一批:8月1日—8月15日;

第二批:8月16日—8月31日;

第三批:9月1日—9月30日;

第四批:10月1日—11月30日

在前三批验收时间安排范围内没有验收完毕的,时间可以顺延,但是确定验收的改造对象房屋竣工时间,不得超过9月30日,如果列入第四批验收计划的改造对象,按照自治区补助标准执行发放,将取消奖补资金。

四、验收方式和标准

为确保验收工作进度,本次验收采取边竣工边验收,乡镇先自验和领导小组复验相结合的方式。

1、乡镇自验。乡镇自验内容包括危房建设标准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两部分,重点查看往年已享受危窑危房造户(或县内生态移民政策)、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名下注册企业(或持有股份)人员,剔除质量不达标,改造房屋超面积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信息不全面、不真实人员,对符合要求的统一编号,一户一档,录入电子档案,自验合格的务必于下一批验收前将花名册及承诺书以乡政府正式文件上报验收小组申请复验。

2、领导小组复验。复验内容包括对验收对象的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两个部分,复验要求全覆盖。验收小组按照乡镇提供的自验花名册,逐户进行一一核验,实地查看改造房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被抽查对象的身份、人口、影像资料、电子档案等危房改造信息进行核对验收,剔除不符合要求对象加盖公章,统一上报住建局。

3、验收标准。按照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全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宁城办[2018]7号和海政办发[2018]52号文件精神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拨付

完成每批验收后,由各乡镇(管委会)依据各部门审核签字合格的危房改造户花名册以及装订成册的档案资料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一卡通”直接全额发放到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管委会)要调试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细化具体任务,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在工程进度上,要在9月30日前完成改造任务,10月30日前竣工入住验收工作组人员要充分认识验收工作的重要性,不怕艰苦,不厌其烦,实事求是地进行验收检查,确保危房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典型示范。各乡镇(管委会)要极积宣传危房改造政策,综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讲国家、自治区和市县两级的相关政策文件,充分发挥好政策的激励效应。借鉴兄弟乡镇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示范引导,营造危房改造验收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加强档案管理,准确录入信息各乡镇(管委会)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建设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实行一户一档,做好改造户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录入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并完善改造农户纸质档案

(四)加强督促检查,实行效能问责建立一月一考核,一月两验收机制,将危房改造验收工作列为“四抓四比”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工程进度慢、措施不力的乡镇要严肃问责。对在验收工作中有失公正、弄虚作假造成验收不实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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