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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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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李旺镇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38/2017-74501 文号 海李政发〔2017〕102号 生成日期 2017-05-2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李旺镇 责任部门 海原县李旺镇

  

  

各行政村、各中心(站所):

《李旺镇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李旺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0日

  

  

  


李旺镇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顺利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根据海政办发[2017]107号文件《关于印发2017年脱贫攻坚危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全镇农村危房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区、市、县脱贫攻坚战略布局,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脱贫销号村和美丽乡村建设,集中力量消除农村现有危房,全面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整村推进。把危房改造与镇村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美丽村庄建设、脱贫销号村建设推进同实施,整村消除危房,同步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确保不反复不浪费。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重点突出脱贫销号村的建档立卡户和非建档立卡户,力争做到应改尽改。其他分散户根据危旧程度区分轻重缓急,房屋危旧等级、群众积极性等情况循序推进。优先解决极度贫困户和急需改造、积极性高的农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典型引路,循序渐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标准,分类实施。严格界定和把握危房等级标准、群众困难标准、房屋建设标准、资金补助标准,分类推进改造建设,确保困难群众住房问题解决到位。

(四)政府引导,农民参与。以项目行政村为责任主体,以农户为建设主体,强化相关中心(站所)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确保形成强大合力。

(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各环节公开,切实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及改造对象

(一)目标任务2017年,全镇危房改造任务547户,其中:2017年建档立卡户351户,非建档立卡户196。

(二)改造对象。2017年改造对象应在2013年危房摸底排查范围之内,并由行政村审核上报镇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居住在土箍窑、土坯房、危旧房等无能力建房的或住房困难的低保户、贫困户。改造对象名下有注册企业的或财政供养人员不列入改造对象。同一块宅基地、同一家人,只能享受一户危房改造补助。分为两户的(以户口本为准),也应按一户给予补助。

极度贫困户是指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中老(60岁以上)、弱、病、残等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无自筹建房资金能力、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子女且家庭成员人均安全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低保户不应确定为极度贫困户。

低保户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农村低保的贫困户。

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未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

四、改造方式及标准

(一)改造方式。

1.就地新建。凡符合危房改造对象条件并愿意改造的危房户,采取原地翻建或村内新建方式改造。

2.异地迁建。对规划撤并村庄及地震断裂带、滞洪泄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危房或在整村推进和美丽村庄建设中需要新建的,就近在规划中心村或保留自然村中迁建。不属于整村迁建的改造户。自行在本自然村之外建房的不列入改造补贴之内,不予验收。

(二)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导则》和《宁夏农村住宅抗震技术要点图解手册》进行结构设计和工程施工,做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健全。具体标准要达到:

1.地基标准:地基应挖至冻土层以下,湿陷性黄土地基需做深60厘米3:7灰土垫层,用砖石砌筑地基,基槽开挖宽度0.7米。

2.墙体标准:统一用标准红色机砖砌墙,基础用M10水泥砂浆砌筑,墙体用M7.5水泥混合砂浆砌筑。前墙、山墙及后墙厚均为37 厘米,隔墙墙体最少为24厘米。外墙转角及内墙交接处必须是内外通透的37*37厘米砼体构造柱(明构造柱),且沿墙高每隔50厘米设置墙体拉结筋。

3.屋面标准:屋面挂红色机瓦,6厘米厚草泥,雨席盖顶。起脊采用三道松木檩条或三道钢檩条,松木檩条中檩小头不小于20厘米,边檩小头不小于18厘米。屋顶间隔20厘米一根松木椽子,椽子小头不小于6厘米。钢檩条用三根直径为18毫米的螺纹钢焊接。屋檐需制作飞头,三合板铺檐,三角铁封边。

4.屋脊标准:必须是起脊并坚固耐用美观大方。

5.圈梁标准:采用C20钢筋混凝土现浇上、下圈梁及构造柱。所有墙体均设圈梁,圈梁用4根12毫米圆钢为主筋,6毫米圆钢为箍筋,箍筋间距20厘米。地圈梁宽度同墙宽度,上圈梁宽度为37厘米。上、下圈梁厚均为24厘米。房屋四大角设构造柱,构造柱与连接墙体厚度一致,不需设置内置构造柱,构造柱用4根14-16毫米圆钢为主筋,6-8毫米圆钢为箍筋,箍筋间距20厘米。水泥、砂子、石子比例为1:3:5。

6.门窗标准:  外门宽度不大于1.5米,采用木门或保温门;外窗采用双玻璃,窗户宽度原则上不大于2米,确因需要大于2米时,应在窗户两边设边挺保证主体结构稳定性;墙垛不应小于70厘米。

  7.面积标准: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含3人)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应不超过18平方米;极度贫困户危房改造在满足《宁夏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的基础上,新建农宅朝向原则上座北面南;房屋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最大不超过40平方米,1人户改造房屋面积应控制在20平方米左右,室内空间要有不同的功能分隔区,方便群众生活,檐口高不超过3米;屋面吊顶,地面硬化;外门宽度应不大于1米,窗宽应不大于1.8米,采用保温门、双玻塑钢平开窗;外墙采用红砖清水墙,屋面采用红色瓷瓦。

(三)用地管理。农村危房改造涉及的用地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第49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58号)等自治区生态移民相关政策执行。

1.属原址翻建的,严格控制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确需超出的部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2.属异地迁建的,实行迁入区与迁出区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迁入区居民点用地的报批,以建设用地进行申报,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迁入区建设用地规模超出迁出区部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迁入区居民点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政策要求。迁入区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确需建设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再行批准建设用地。

3.迁出区农户搬迁后,由镇政府组织行政村在半年内组织对迁出区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进行拆除,清除建筑垃圾,全部恢复为农用地,并组织验收。

(四)补助标准及要求。执行自治区补助政策,贫困户每户补助1.5万元,低保户每户补助1.8万元,极度贫困户每户补助3.6万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户和低保户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在9月底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一般户和低保户,县财政给予“以奖代补”一般户每户5000元;低保户每户12000元;其余建房短缺资金由农户自筹。对验收合格的极度贫困户(住房面积20至30平方米),自治区每户补助3.6万元,短缺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以救助的方式解决。

(五)改造流程

1.个人申请。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公示。对自愿申请的危房户,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国土所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公示。国土与村镇规划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将审查结果、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拟改造房屋选址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

4.核定对象。对经村、乡两级审查的农村危房户进行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一户一档,并与改造对象就建房质量、补助标准、验收标准等签订危房改造责任书。改造对象中不得安排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或名下注册在营企业人员。

(六)组织实施。对象确定后,由各行政村具体负责组织农户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改造建设,镇国土所加强对施工全程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质量不合格的及时制止整改,并会同县派驻督导组实地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七)资金管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行政村向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验收核实的危房改造户花名册,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民政、财政等中心(站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档案建立及信息录入。危房改造实施过程,各行政村要安排责任心强且有危房改造工作经验的人员,专职负责改造资料建档立卡,将改造对象初级申报、资质审核、上报等各个环节资料建立档案,做好工程中影像记录、建档立卡、信息录入等工作,信息录入要根据改造实际情况及时跟进更新,确保录入系统电档与纸档一致。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日-- 3月15日)。各行政村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逐村逐户摸清本村辖区内的危房改造情况,对各行政村2017年改造户数和对象进行核实确定、登记造册、照相、建档立卡,并制定方案,并与危房改造对象签订改造协议。将方案和改造户档案报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同时,组织动员危房改造对象及时选址备料。

(二)改造阶段 (3月15日—10月30日)。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改造户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改造任务,镇国土所指定专人对施工的关键部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并对施工全过程填写质量监督卡。同时由各行政村及时将农户危房改造信息管理资料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三)验收阶段 (6月10日—10月30日)改造完成后,由各行政村组织自验,形成自验花名册,报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兑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迎接住建部和自治区验收;对危房改造建设质量不达标、改造的危房不是正房、档案信息不全面、不真实,未录入电子档案、没有镇验收花名册的、极度贫困户无租赁协议的不予验收、不拨付补助资金。

(四)总结阶段 (11月1日—11月15日)。危房改造各项工作结束后,镇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危房改造的资金投入、改造户数和质量、档案建立、信息录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送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住建厅。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成虎  政府镇长

副组长:张占生  政府副镇长

  员:赵成财  杨正福  杨彦虎

各行政村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党政办,办公室主任妥成君(兼)。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及协调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行政村要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和美丽村庄建设工作,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市县两级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做到落实政策不走样,严把对象准入关,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二)整合项目,多方支持。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贴和社会扶助为辅的原则,各行政村要采取组织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协调农村信用社、农行等金融部门,帮助危房改造户办理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  

(三)加快进度,做好查验。按照自治区和市县要求,危房改造户要当年竣工,当年入住。在工程进度上,要在5月末前全部开工,930日前竣工入住。要成立县镇村三级验收组,对危房改造户建房入住和旧土房拆除情况进行逐户验收,对未入住或旧房未拆除的,一律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四)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按时发放。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资金套取。对验收合格的改造户要及时足额发放。

(五)加强档案管理,准确录入信息。各行政村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好改造户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录入及时、准确。

(六)加强宣传,典型示范。各行政村要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充分发挥好政策的激励效应。在每个整村推进村庄先建一户危房改造示范户,组织全村改造户现场观摩学习,通过学习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示范引导,营造危房改造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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