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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2018年脱贫攻坚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解读

索引号 640522008/2018-49022 文号 海建发〔2018〕195号 生成日期 2018-08-02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住建局
 海原县2018年脱贫攻坚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解读

一、背景依据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国家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建档立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要求,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依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住建部《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4年-2017年)》(宁政发[2014]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实行)》、《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手册》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城办发[2015]10号)危改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政策要点

1.基本原则。方案明确提出了以镇村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前提,重点解决脱贫销号村建档立卡户,移民搬迁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并根据整村推进、房屋的危旧程度分类改造建设。

2.目标任务。按照2017年各乡镇摸排的包括极度贫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户、其他贫困户在内的危房存量4498户,并计划2018年改造完成,有力推动全县的脱贫攻坚工作。

3.改造方式及用地管理。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政策要求,提出了以“原址翻建为主、易地迁建为辅”的改造方式,重点对规划中心村整村推进,对容易发生自然灾害的村庄向中心村或保留自然村迁建,并在迁建后将原院落全部拆除。

4.建设标准。对房屋改造的基础、墙体、屋面、门窗、圈梁及构造柱等主要技术环节参照自治区建设标准,结合我县农村建房习俗,科学、规范提出建设标准,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5.资金管理。为确保危房资金专款专用,实行由发改、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6.改造流程。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通过个人申请,村级组织评议,乡镇审核公示、核定确认后监督实施。

三、惠民举措

2018年自治区补助标准:“极度贫困户”每户补助3.9万元;“四类重点对象”每户补助3万元,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万元。

为提高农户的改造积极性,确保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将建档立卡户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2口人3万元、3口人3.5万元、4口以上3.96万元;极度贫困户每户补助提高到3.96万元;非建档立卡户补助标准提高到2万元。

、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管委会)要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市县两级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住建局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对各项目乡镇(管委会)采取干部包村的方式,督促各项工作按方案节点保质保量完成。二是整合项目,多方支持。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贴和社会扶助为辅的原则,实施危房改造。三是加快进度,做好查验。按照自治区和市县要求,危房改造户要当年竣工,当年入住。在工程进度上,要在5月底前全部开工,10月30日前竣工入住。要成立县乡村三级验收组,对危房改造户建房入住和旧土房拆除情况进行逐户验收,对未入住或旧房未拆除的,一律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四是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按时发放。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资金套取。对验收合格的改造户要及时足额发放。五是加强档案管理,准确录入信息。各乡镇(管委会)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实行一户一档,做好改造户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录入及时、准确,并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六是加强宣传,典型示范。各乡镇(管委会)要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充分发挥好政策的激励效应。在每个村庄先建一户危房改造示范户,组织全村改造户现场观摩学习,通过学习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示范引导,营造危房改造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关键词解释

极度贫困户:指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中老(60岁以上)、弱、病、残等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无自筹建房资金能力、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子女且家庭成员人均安全住房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低保户不应确定为极度贫困户。

建档立卡户:指由扶贫办认定,通过乡村两级公示,建立农户档案信息的贫困户。

低保户: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农村低保的贫困户。

其他贫困户: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未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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