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8/2018-44019 | 文号 | 海建函〔2018〕14 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15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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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住建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住建局 |
海建函〔2018〕14号
关于做好农村危窑危房鉴定工作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区脱贫攻坚中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有关问题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宁建(村)发〔2017〕1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程序、对象确定、工程验收、资金兑付、档案管理等重点环节,确保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对象识别精准、改造质量安全,实现危窑危房级别的有序鉴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乡(镇)、管委会应先做好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的摸底排查工作,督促村民小组及村委会两级在做好“极度贫困户”“四类重点对象”和其他贫困户的分类、两级公示的基础上,完善建立统一的台账信息,并由乡村两级负责人签字确认。
2、以村为单位,开展鉴定工作。将摸排的改造对象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鉴定工作以花名册为基础,花名册应详实、准确,不得漏报、虚报、重报、错报,严禁对象确认不准、重复申报、冒名申报等现象发生。
3、各乡(镇)、管委会和村委会村民小组派专人负责配合县级鉴定小组入户鉴定房屋,在鉴定过程中,要求各乡(镇)、管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全程参与鉴定工作,配合完善表册填写和相片采集等前期资料,以村为单位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
4、对2017年已完成的改造户进行“回头看”,认真核对、开展自查,对虚报冒领、重复享受等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改造户上报我局,由我局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
5、凡未通过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住户,不得实施危房改造。对于未鉴定通过改造的住户,应根据鉴定小组意见统一答复,鉴定小组将不再另行答复解释。
各乡(镇)、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以上五点要求抓好危房改造落实工作,杜绝虚报、漏报、谎报等情形,确保我县2018年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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