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8/2018-4260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5-11 00:00:0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住建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住建局 |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依据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必须有上下圈梁、构造柱等抗震设防措施。
农村危房改造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基础、构造柱、圈梁、过梁、挑檐等主要构件,按规范进行施工。各乡镇、管委会要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村、逐户现场检查。
各乡镇、管委会对在建危房改造户要严把施工队伍关。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有建设经验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方应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五、加强安全监管
村镇管理员要对本辖区危房改造过程进行安全巡查与监督指导,对审批在建危房,逐一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凡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工程,要及时责令停工,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实行危房改造进度及安全定期报告制度
各乡镇实行一月一报,将每一个施工时段的工程进度及安全巡查情况上报县危改办。
七、加强宣传,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意识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普及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组织农村建筑工匠积极参加县主管部门举办的建房安全及现场技术操作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八、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队伍建设
为保证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队伍稳定,各乡镇、管委会要明确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管委会的危房改造工作。同时对本乡镇、管委会危房改造的质量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无事故。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