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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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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8/2018-42591 文号 发布日期:2018-06-11 生成日期 2018-06-1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住建局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完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兑付对象当年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农户,不得用于其他与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规范资金申请与拨付

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审核,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乡村两级、县级、自治区督导组验收合格的农户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一卡通”发放给改造农户。

促进绩效考评工作

对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实施效果、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指标安排的参考因素。

强化资金管理与监督。

对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补助资金等情况在乡镇(管委会)、村两级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出建立健全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督促基层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补助对象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取消其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其所领取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6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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