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8/2018-42591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6-11 | 生成日期 | 2018-06-11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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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住建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住建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完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兑付对象为当年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农户,不得用于其他与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二、规范资金申请与拨付
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局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乡村两级、县级、自治区督导组验收合格的农户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一卡通”发放给改造农户。
三、促进绩效考评工作
对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实施效果、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指标安排的参考因素。
四、强化资金管理与监督。
对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补助资金等情况在乡镇(管委会)、村两级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出建立健全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督促基层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补助对象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取消其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其所领取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