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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问答

索引号 640522003/2019-00019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19 14:43: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一、增值税

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

答: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3.差额征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怎样选择?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2019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免税提高至10万元以后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未完待续)

 

(市税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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