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发〔2017〕112号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原县财政局
关于公布本级行政事业收费目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增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透明度,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15号)有关规定,现将清理后的《海原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管理,本通知公布的涉及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相关收费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通过部门网站公示本单位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服务对象明明白白缴费。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均以本通知规定项目和标准为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县发改局、财政局。
三、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和自治区对收费项目标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海原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原县财政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