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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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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机构职能

索引号 640522056/2024-0003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4 10:45: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海原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3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审批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审批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市县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批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研究探索推进改革的工作举措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负责对行政许可及相关服务事项的流程进行规范,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三)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许可的审批,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县本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协调服务工作。

)负责派驻县政务服务大厅的区市垂管部门和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窗口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负责跟踪督办重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负责受理行政审批服务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负责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绩效考核。

(十)指导乡(镇)、村便民服务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审批服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组织人事、党建扶贫、党风廉政、思想宣传、综合治理、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机构编制、后勤财务、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审批涉及的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处理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纠纷;负责审批服务业务的信息统计、分析整理、通报等工作;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审批服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实施后续监管。

(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和日常行政监管信息通报行政审批服务局,并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通过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全覆盖监管。

(三)审批职能划转后,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能转向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公共服务。

(四)政审批服务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区、市、县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海原县海城镇万福路

办公电话0955-4621001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30;

          冬季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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