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9/2024-0024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18 11:34: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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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 单位全称 | 海原县林业 和草原局 | 规范简称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加挂牌子 | 无 | 单位性质 | 工作部门 |
| 单位级别 | 正科级 | 岗位设置 | 设岗位123个 |
| 办公电话 | 0955—4014710 | 负责人 | 马维国 |
| 办公地址 | 海原县南庄北巷与黎明路交叉口南50米 | ||
| 办公时间 | 夏季 8:30—12:00,14:30—18:30 冬季 8:3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机构职能 清单 |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林业、草原和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落实乡村生态振兴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公益林的培育,指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落实上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负责基本草原的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执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栖息地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等。 (五)负责管理各国有林场。制定国有林场发展规划,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发展和森林经营。提出新建、调整各林场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承担古树名木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编制集体林权制度、山林权、国有林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并实施。执行国家、自治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八)负责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指导发展林业和草原产业,负责林业和草原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引种工作。指导培训全县基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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