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2/2020-0001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3-12 11: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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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水务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水务局 |
各乡镇、海城街道办:
为进一步压实巡护保洁员责任,提升河库巡查监管水平,落实河库日常巡查保洁主体责任,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河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巡护保洁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日常管理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要求,各乡镇应建立健全本乡镇巡护保洁员管理制度,加强考核与奖惩,切实督促巡护保洁员履职尽责。
2、各乡镇应建立和完善巡护保洁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及考核规定,考核巡护保洁员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是否续聘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只拿工资不履行巡查保洁任务或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河库管理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巡护保洁员要及时更换调整、解聘,严禁在册不在岗,在岗不尽责的现象发生。
3、县级河长、县河长办在督导检查中发现巡护保洁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的,乡镇应按要求解除相关巡护保洁员的聘用合同,并选聘能胜任巡河工作的人员担任巡护保洁员。
二、巡河管理
1、巡护保洁员在巡河时应穿戴统一标志服,巡查河道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长制工作有关制度要求。
2、各乡镇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巡河员巡河次数达不到要求,对村民乱倒垃圾等河道内的“四乱”行为或破坏河道设施不予及时制止的,应追究责任并从工资报酬给予相应的扣除。
3、各级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涉河问题而巡护保洁员却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理(无法处理且未及时报告)的,应追究责任并从工资报酬给予相应的扣除。
4、被县级以上各类督察检查组发现的涉河问题而巡河员却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理(无法处理且未及时报告)的,应追究责任并从工资报酬给予相应的扣除。
三、巡河内容
(一)河道面貌与保洁
1、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堆放生活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和危废情况;
2、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破坏堤防的问题;
3、河面、河岸是否保洁,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二)水域状态
1、水域是否出现垃圾、淤柴等漂浮物;
2、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3、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漂浮、乱扔动物尸体现象。
(三)水域岸线管理
1、是否存在涉水违法建(构)筑物、设施;
2、是否存在在滩地内新种植林木;
3、是否存在在滩地内钻探、爆破、取土等行为;
4、是否存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河造地行为;
5、是否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养殖畜禽渔行为。
(四)河道采砂
1、河段内是否有非法采砂;
2、河道内是否有砂石堆积。
(五)河道取水排水
1、是否新增排污口;
2、是否存在向水体内非法排污现象,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口(水)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六)设施管护
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四、巡河要求
1、按照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确定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巡查,巡护保洁员每月至少开展4次河道巡查,巡河时间要统筹安排,巡护保洁员与村级河长应交叉错时巡查,确保最大限度发现河道问题。
2、每次巡查在巡河APP上提交巡查报告的同时还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巡查记录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视频等)。
3、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较大的破坏环境违法事件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要及时制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河长和相应管理部门。
4、各乡镇要压实巡护保洁员责任,落实日常巡查目标,杜绝巡河走形式,彻底消除只是在河道边上走一走,转一转,提交一下巡河记录,而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不上报,不处理的巡河怪象。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