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38/2018-8574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28 17:4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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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李旺镇 | 责任部门 | 李旺镇人民政府 |
为切实推进全镇河长制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清河专项行动工作。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道巡护保洁管理主要包括王家沟、杜家沟及清水河李旺段辖区内的河道。
第二条 镇河长办是河道巡护保洁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条 镇河长办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各河道进行责任区划分,保洁人员负责河道的巡护监督、开展环保宣传工作。镇政府对河道巡护保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活动巡护保洁管理依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 每天17点前巡查一次,保持河坡、水面整洁,及时打捞和清除河内垃圾、杂物以及水面漂浮物,确保河道周边没有新产生的生活垃圾。
(二) 河道路面两侧100范围内至少每三天巡查一次,保持道路两侧环境干净,垃圾清运及时。
(三) 河道周围已有垃圾点,垃圾清运及时,无新倾倒垃圾行为,严禁在河道周围焚烧垃圾,乱倒垃圾。
(四) 对单位和个人向河道乱到垃圾、建筑垃圾,在河岸上占地建房、垃圾填河、违法采砂、取土等行为进行举报反映并制止。
(五) 向村民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河道有关规定的各种行为。
(六) 遇有突击性任务,服从镇河长办统一调配,不服从调配而产生严重影响的将加重处罚。
(七) 遇有新发现或产生的建筑垃圾或工程渣土,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由镇河长办处理。
第五条 巡护保洁人员作业期间要态度端正,严禁作业人员态度差及与人发生争执。巡护发现新倒的垃圾应及时向村领导及镇河长办汇报。
第六条 各村河道巡护保洁工作实行三天一督查、每周一评分通报,月底汇总评分,奖优罚劣,奖前三罚后三,按照《河道巡护保洁考核评分细则》,对巡护保洁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逾期仍无改进的解除保洁合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李旺镇人民政府解释,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