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35/2018-4052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5-17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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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街道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街道办 |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海原县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各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二条 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逐级明确责任和分解任务的;
(二)未完成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工作任务的 ;
(三)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责任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三)不按县河长制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承诺;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