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长办发〔2017〕18号
关于聘请海原县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
为促进全县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氛围,经研究决定,聘请陈志涛等26名同志为海原县河长制工作社会义务监督员,聘期三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监督员名单
曹洼乡曹洼村陈志涛;甘城乡双井村张剑龙、甘城村张宏治;红羊乡红羊村贺瑞;七营镇八营村王万军;李俊乡红星村穆占军、蔡祥村杨生慧;李旺镇杨堡村马付安、二道村李荣忠;三河镇黑城村牛兴发、苋麻河村李彦荣;高崖乡香水村马海忠、联合村王龙;树台乡树台村程玉玺、相桐村马小东;关庄乡关庄村陈玄文;史店乡田拐村田世宏、米湾村李学栋;郑旗乡撒堡村苏永川、吴湾村普付有;关桥乡脱场村田仲华、冯湾村贺彦罗;西安镇西安村丁福明、胡湾村冯玉祥;九彩新庄村杨万发;海城镇王井村李存成。
二、监督员职责
1、协助县河长办对全县河沟道内乱倒、乱堆垃圾、排放污水等现象,乱占乱建、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依照河长制工作有关制度,对单位和个人向河道乱倒生活、建筑垃圾,在河岸上占地建房、垃圾填河、违法采砂、取土等行为进行举报反映并制止。
3、参与河长制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收集、了解人民群众对河长制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县级责任单位、各乡镇要按照河长制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2、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工作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等事宜,对河长制工作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积极受理、认真反馈。
3、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员的工作予以配合,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干扰和阻挠。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