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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河长制验收评估制度(试行)》、《海原县河长制投诉举报制度(试行)》二项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2/2017-01417 文号 海河长办发〔2017〕12号 生成日期 2017-11-2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水务局

海河长办发〔2017〕12

  

海原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河长制验收评估制度(试行)》、《海原县河长制投诉举报制度(试行)》二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海原县河长制验收评估制度(试行)》、《海原县河长制投诉举报制度(试行)》已经总河长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20

海原县河长制验收评估制度(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中卫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部署及《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7]128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河长制各项工作按确定的时间节点顺利完成,及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住建、国环、水务等部门。

    二、验收内容

  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部署及完成情况,重点是“四个到位”,包括工作方案的出台、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相关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制度的建立等。

  三、验收方法

  (一)实施主体

  各乡(镇)验收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河长制责任单位按职责、任务分工分别负责。验收结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整理,并报县级总河长审定,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验收形式

    1采用验收对象自评与实施主体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2验收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3县河长制办公室对全县乡(镇)进行全面核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对象承担相应责任。

  (三)评分办法

    1验收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70- 79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2对于每年11月底前,未按要求完成验收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

    四、验收时间

  每年11月20日前,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根据本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组织对乡级及相关责任部门的河长制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对相关台账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五、验收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经县级总河长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纳入各乡(镇)及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内容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核对象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对象,在考核结果公布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全县进行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海原县河长制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及中卫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河长制工作的监督和举报河道、沟道水生态破坏、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海党办发[ 2107]128号),结合海原县实际,制定本监督举报制度。

  第二条  县、乡镇级河长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均需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布,一旦涉及河道、沟道乱挖乱占、乱堆乱倒水污染事件被投诉举报必须受理,河长需要及时到现场,听取举报人和群众意见,并组织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实地探勘调查,经调查属实后,及时交办有关部门立即解决处理;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要以督办函形式转交县、乡镇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条  鼓励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

    (1)排污单位偷排、直排废水;

    (2)向河道、水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3)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排污;

    (4)在河道、水库周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5)河道、水库周边存在涉水违法(构)建筑物;

(6)河库岸边乱挖乱占、垃圾乱堆放,未有效集中处置。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来信、电话、来人等方式举报,应提供被举报河湖沟道、水库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实的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必要时要配合县、乡镇级河长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对实名举报的问题,河长要高度重视,对投诉举报事件要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由接报地的河长制办公室和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对举报事件进行核查,将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县、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包括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条  实行举报奖惩制度,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应真实、准确、可靠。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地址:海原县河长制办公室电话:0955- 4012246

  箱:hyxhz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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