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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限期整治河道非法采砂 制砖 清理河道垃圾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2/2017-00801 文号 海河长办发〔2017〕8号 生成日期 2017-11-16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水务局

河长办发〔2017〕8

 

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限期整治河道非法采砂 制砖 清理河道垃圾的紧急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以海政发【2017】150号文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非煤矿山及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经过两个多月的专项整治,该关停的已经停下来,该整治的正在整治。但整治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推进工作还不够彻底。根据县总河长第三次会议精神和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对河道非法采砂、制砖,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河道垃圾、整治河道沿岸水环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务部门根据《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河道行洪标准,划定县级重点河道采砂、制砖区段的行洪河岸线,制定清理疏浚方案,督促属地乡镇依法整治。

二、国环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认真履行非法采砂、制砖监督整治第一责任的职责,对预留采砂场,在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岸线外,规划出开采区、生产作业区、办公区,规范作业、有序开采,开采区在行洪河道内的、取消挂牌,严禁侵占行洪河道。对关停沙场,全部按行洪岸线恢复河道原状、行洪岸线外50米保护范围内限期闭坑、复垦治理到位。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河道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各乡、村级河长要认真履责,监督督促采砂、制砖企业根据“谁受益、谁整改,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按照整治方案完成整治。

四、近期,河长办在检查中发现,县域内一些河道、沟道内乱堆乱倒,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私自开挖鱼塘、蓄水池,搭建了拌合站等构筑物,危及河道行洪安全;河道脏、乱、差现象严重。各乡镇政府要组织人员依法清理整顿,严禁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私建永久性建筑设施,彻底改善河流沟道水环境。

五、整治河道非法采砂、制砖,清理河道垃圾、整治河道沿岸水环境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逾期未整改落实到位的,县河长办将提请县委、政府启动问责机制。对不主动恢复的企业,启动司法程序,关停、处罚一并实施。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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