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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00777 文号 海党办发〔2017〕131号 生成日期 2017-08-25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党2017131

  

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县直及区(市)驻海原各单位,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试行)》、《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公开制度(试行)》、《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5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决策机制,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根据《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县级总河长、河长及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乡级河长、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及河长责任单位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主要研究县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制度,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审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推进情况、督办事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协调解决全局性问题;以及需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临时加开会议。

第四条  会议议题由河长制相关单位提出,县河长制办公室整理,按程序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第五条    会议结束后,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归纳形成会议纪要,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签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作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级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河长责任单位及乡镇河长承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有关的乡镇河长,县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所辖河湖管理保护重大决策、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所辖区范围内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执法监管等重大问题,以及需县级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县级河长决定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四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河长责任单位及乡镇河长承办。

三、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水务局、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发改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林业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商经局、编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二条  会议研究审议河长制有关制度、考核细则,会商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研究报请县级总河长、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审议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建议事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条  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委托河长制办公室其他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参会。

第四条  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加开会议。

第五条    会议形成纪要,由河长制办公室审定签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乡(镇)级河长及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三条  督导检查工作在总河长或县级河长的安排下,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统筹相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

第四条  督导检查分为责任单位自查、河长制办公室联合督导检查、“河长”督查等三种形式。

第五条  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中卫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以及国务院部委、自治区有关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市、县级河长批示、指示任务完成情况,各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工作机构、工作方案、配套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入河排污口的监管;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整治情况;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水污染超标企业达标排放的落实,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措施,排水沟综合治理,水污染倒查机制的建立情况;定期公布河湖水质的达标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划定保护措施,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配备,河湖日常巡查主体责任的落实;河湖湿地生态的建设,水土流失体系的完善,生态保护机制的建立,对水污染严重、水环境恶化的河湖的评估结果公布;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动态监管及入河湖排污口水质水量自动化监控设备的覆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县、乡(镇)级河长履职、督导巡查、问题曝光、整改落实、考核验收、全民参与、信息公开、培训宣传、信息报送、经费保障、日常管理等工作实施情况。

(五)河、湖、沟道、水库的巡查、保洁、养护责任落实、固定人员、配置设备、维护效果等。

第六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制定年度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督导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

第七条  督导检查形式以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并口头反馈督导检查意见。

第八条  督导检查组完成督导检查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形成督导检查报告,向县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汇报,督导检查报告经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领导审签后反馈被督导检查乡镇河长及相关成员单位,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各乡镇河长及相关成员单位在30天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将整改问题作为下一次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各级河长制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各级河长制工作的落实,使社会公众全面及时掌握全县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根据《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逐步建立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各河长责任单位涉及河湖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监测数据信息要统一纳入县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按权限共享使用。

第三条  监测数据提供单位原则上每月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上报一次监测数据成果。如遇突发应急水污染事件应实时上报,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同步上传接入信息平台。

第四条  县水务局及有部门负责提供河湖水文水资源及山洪灾害预警监测数据;县国环局负责提供直接入河湖排污口、河流跨县界断面水质、重要水功能区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城镇黑臭水体监测、城镇及农村污水处理监测数据;农牧局提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数据。其他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监测数据,根据需要逐步纳入信息平台管理。

第五条  乡镇河长制办公室每月20日前,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一次本地区河长制工作进展综合信息。对在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重点督办事项进展等信息,可一事一报,实时报送。上报(上传)的工作信息、监测数据信息的准确性由提供单位负责。

第六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整理上报的信息,定期向县级河长及有关单位通报情况。热点舆情、重点工作推进、重大督办事项进展等情况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各类监测数据信息由提供单位按照职责对外发布或经授权由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涉密信息按保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  各级河长信息、政策制度文件、重点河湖年度治理计划及公众反映、社会关注、媒体曝光的热点舆情问题处理情况等及时通过主要媒体、信息平台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八条  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对河湖基本情况、河长信息、治理方案、水质情况、治理标准、治理时间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河湖管理保护问题投诉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

第十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共享和通报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河长制工作的管理考核,全面落实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推动全县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根据《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县级总(副总)河长统一领导,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河长责任单位配合开展。  

第三条  考核对象列入全县范围内的县、乡级河流河长。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体制机制建设及保障措施落实、推进水质不达标河流治理情况,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能力建设情况,开展河库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整治情况,开展宣传及执法监管能力;群众满意度测评、附加分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河长制”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的原则,采用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各河长制工作进行现场考核,对相关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分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第六条  日常考核及通报结果计入年中、年度考核评分。考核前,各相关责任部门及各级河长应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考核准备工作。考核以百分制记分并设置附加分,总计110分。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70-79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因所管辖区河湖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的水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水污染事件,考核中发现捏造数据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细则,报县级总(副总)河长审定。每年11月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列入全县范围内的县、乡级河流河长制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对相关台账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县级总河长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纳入各乡镇年度效能考核。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核对象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对象,在考核结果公布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全县进行通报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原县2017年度河长制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海原县2017年度河长制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积极开展工作(10分)。 主要考核:1.河长名单公布,设立投诉举报平台(2分,);2.河长制工作方案出台(3分,);3.按规定开展河长制工作(2分);4.在河、湖岸、沟道显著位置按规定要求树立河长制信息公示牌(3分)。

二、推进水质不达标河流治理(10分)。主要考核:1.开展污染源和污染现状调查(3分);2.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年度治理方案(2分);3.界面水质改善情况(5分)。

三、加强能力建设情况(15分)。主要考核:1.河长制办公室机构人员及经费落实情况(5分);2.建立健全水质恶化倒查机制(3分);3.建立河长即时通信平台(2分,);4. 明确河、湖、沟道管护责任,配备管理、联系、巡查等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5分)。

四、开展河库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整治情况(55分)。主要考核:1. 开展河湖基本状况及存在问题摸底调查,做好“一河一档”建立河道巡查记录,做好巡查记录(3分);2.非入园工业污水整治(4分);3.乡镇所在地生活污水治理(4分);4.畜禽养殖污染控制(6分);5.农业化学肥料、农药零增长治理(6分);6.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8分);7.侵占河库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8分);8.非法采砂专项整治(8分);9.非法设置入河库排污口整治(3分);10.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2分);11.非法破坏沿河林木植被整治(3分)。

五、加大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等(5分)。主要考核: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等(3分);执法监管能力(2分)。

六、以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乡镇级河长制工作情况调查为依据,满意度达80%以上的得5分,50%以下不得分,50%-80%按比例得分。有被县级及以上媒体曝光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每起扣1分。

七、附加分。工作有创新、在区、市河长制工作中被树为典型和具有示范意义的、整治成效显著的可适当予以奖励加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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