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河长制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河长制

关于印发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870 文号 海党办发〔2017〕128号 生成日期 2017-08-1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党2017128

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县直及区(市)驻海原各单位,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0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和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党办201753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河湖(沟道、水库)管理工作,落实属地责任,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发展水安全,现就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节约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县重点河道(山洪沟道)、水库全面落实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实现河湖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护,绿色发展。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级河长及部门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构建河湖管理新机制。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各河湖实际,实行“一河一策”、“一库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主要目标

以实现“环境优美”为目标,保障全县重点河湖(含山洪沟、水库)水域不萎缩,沟道排水畅洁,排洪畅通,河湖水质明显提高。开展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努力打造海原水生态最优环境。

2017年底,全面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覆盖全县所有汇流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沟道)和水库,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河湖分级名录。到2018年底,列入自治区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综合整治河湖水质达到Ⅳ类及以上;全面关闭直接入河湖的企业污水直排口;河道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底,全县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县城、海兴开发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三级河长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根据我县河道水系及管理体系。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担任总河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河长,县委、县政府、海兴开发区有关领导担任县级重点河道河长,部门联合监督落实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各河湖(沟道)、水库所在乡村均分段设立同级河长,由同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各级各类河长名单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县水务局、国环局、农牧局、林业局、住建局主要领导和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级河长其他责任单位各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组成人员。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乡(镇)、村级河长。

根据县域内河湖(沟道)的汇流面积及重要程度,将清水河海原段、西河海原段等11条河(沟)道、8座河道控制性水库纳入县级河长制范围(海原县县级河长名单详见附件1)。

(二)建立三项工作责任制。

1.建立河长责任制。全面落实地方及各级河长主体责任,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界限,实施上下游联治、左右岸共治、点和面同治。县级设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总河长为全县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县域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乡(镇)村级设立乡(镇)级河长、村级河长。各级河长是所辖河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河长决策部署,健全河湖管理工作机制和政策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河长日常办事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协同工作平台,负责落实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

2.建立部门联动制。县级河长制责任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协同推进河长制相关工作。实行河长制责任部门信息共享、规划统筹、联审会商、协调联动、跟踪问效,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动、高效运转的联动推进格局。县级河长制责任部门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编办、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教体局、水务局、国环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卫计局、林业局、文广局、商经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扶贫办、政府法制办及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组成(海原县河长制重点责任单位责任清单详见附件2)。

3.建立全民参与制。实行地方河长与民间河长“双河长”制,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为民间河长,实行沿河机关、企业、学校、社区、住户“三包”制度,建立人人监督、治理和保护河湖的全民参与机制。实施河长制信息公开制度,纳入各级政务公开,通过主要媒体予以公布,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对河长信息、治理方案、水质情况、治理标准、治理时间表等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评价,增强全民责任意识,积极营造河湖管理保护良好社会氛围。建立河湖管理问题投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水污染严重、水环境恶化突出问题予以曝光。

(三)实行三项工作机制。

1.实行断面交接制。全面落实辖区治理责任,跨区域河流严格实行河流断面交接制,合理设定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等指标,完善河流县界、乡(镇)界断面监测设施,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偿和横向水生态补偿机制。

2.实行联合督察制。组建县级河湖稽察管理机构,纳入县综合执法平台,承担河湖管理保护行政综合执法职能。联合相关责任部门定期对地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稽察、督查、检查和评估。建立突出问题约谈、通报机制,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定期向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工作。

3.实行考核问责制。出台推行河长制考核管理办法,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对乡(镇)级河长进行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不力的予以严肃追责。

(四)实行三项工作制度。

1.实行河长会议制。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和河长会议。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河长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总河长工作部署,确定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2.实行河长办公室联席会议制。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工作部署,分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长制工作。

3.实行推进工作评估验收制。依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按照各级推进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节点,逐级开展达标考核评估,确保2017年底完成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和目标任务验收。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调整优化河湖生态空间开发格局,大力推广高效节水农业,着力推动用水方式转变。

3.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全面深化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积极推进国家水流确权登记,开展水权转换和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

4.从严核定重点河湖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指标,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大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力度,对排污量超出水环境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湖排污口。

5.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度水资源,合理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区域水资源配置和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河湖水质中的作用,保障清水河、石峡口水库等重要河库枯水期生态基流。

6.提升水资源保护监控能力,开展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跨县河流县界断面水量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建立水利、环保等多部门标准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生态监管网络,实现监测成果共享。到2018年,非季节性河流县界断面水量水质实现自动监测全覆盖。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7.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依据海原县空间规划要求,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县发改、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科学编制河湖管理保护规划和河道蓝线用地规划,明确河湖地理坐标,设立界桩、标示牌,并向社会公布。到2020年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

8.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区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分级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和自然岸线,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土地开发利用要留足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

9.开展水域岸线整治,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0.全面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入河湖排污管控和考核,推动末端治理走向全过程防控。2020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本底值超标除外),水源污染风险得到全面控制,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11.加快现有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扩容提标改造,全面落实提质达标排放,到2018年企业污水全部进入集中管网收集处理。对水污染超标企业落实达标排放时限,到2020年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依法搬迁或关闭。到2020年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全覆盖。

12.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公布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时限,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回用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城市河湖水环境质量,2020年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13.加强地下水资源规划许可、监管,防止地下水污染与超采,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

14.落实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到2020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全部畜禽养殖场。

15.持续实施排水沟综合治理,2018年全面取缔工业企业直接入河湖排污口,严格落实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查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2016-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治理目标任务,加大重点入黄排水沟水污染综合治理。

16.加快建立水污染追溯倒查机制,全面排查追溯入河湖污染源,督导污染企业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整改措施、整改期限,逾期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坚决予以关停。持续加大水治理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应用。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7.定期公布河湖水质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各排污主体,明确治污措施及达标时限,治理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实施挂牌督办。

18.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依据自治区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全面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加快单一水源地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19.持续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完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40%。统筹实施农村小河沟、小塘坝、小湖泊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和沟渠连通,不断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

20.落实河湖日常保洁巡查主体责任,保障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岸坡无垃圾,探索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水域保洁、岸线管理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21.加大河湖湿地生态保护,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湖沿岸绿化造林,加大排水沟生物边坡治理,改善河湖周边生态环境。开展水生生物种植及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22.完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体系,加快引黄灌区高效节水现代化改造,协调推进农田林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整治、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坡耕地改造、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经济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建设。

23.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封育管护和自然修复,

24.对水污染严重、水环境恶化的重点河湖定期组织开展调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执法监管。

25.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在城市区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农村河湖由当地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探索推进城市综合执法和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

26.落实河湖日常监管巡查责任,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实行动态监管,入河湖排污口水质水量自动化监控实现全覆盖。

27.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河长要落实牵头抓总责任,切实发挥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人大、政协要切实发挥对落实河长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作用。水务局、国环局要20177月底前制定出台我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细化年度目标任务,确定治理时限,落实重点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具体措施,2017年年底制订出台县级河流“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2017年8月底完成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组建。落实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与人员,组建常设机构、固定人员、落实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管理平台。建设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开发河长制手机APP,整合环保、水务等部门各种河湖管理基础信息、监测数据,实时向各级河长、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维度、不同载体的查询、上报和管理信息,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三)强化宣传引导。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加强全社会生态文明和生态伦理价值观教育,大力培育生态文明理念,倡导全社会爱水、惜水、护水的意识,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倒逼产业转型,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绿色循环经济,筑牢河湖生态保护生命线。

(四)落实经费保障。落实河湖管理与保护专项经费,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县财政统筹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河湖巡查保洁、岸线维养等日常管养经费以县财政投入为主,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附件:1.海原县县级河长名单

      2.海原县河长制重点责任单位责任清单

附件1

海原县级河长名单

一、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名单

长:徐海宁委常委、县委书记、海兴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副总河长:许正清县委副书记、县长

二、县级重点河湖河长名单

序号

河库名称

县级河长

责任主体

重点任务

1

清水河河海原段

徐海宁

(市委常委、县委书记、海兴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三河镇、七营镇、李旺镇、高崖乡政府

综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2

西河海原段

许正清

(县委副书记、县长)

关庄乡、树台乡、西安镇、关桥乡、高崖乡政府

综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石峡口水库

张湾水库

3

中河海原段

孙志刚

(海兴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海兴开发区管委会、

三河镇政府

综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苋麻河

苋麻河水库

4

贺堡河

汪万文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街道办、海城镇、关桥乡政府

综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曲湾水库

5

杨明河

丁志爱

(县委常委)

红羊乡、李俊乡政府

综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6

马营河

张鹏

(县委常委、副县长)

史店乡、贾塘乡、关桥乡政府

综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泉河水库

7

郑旗河

金钟河

(副县长)

曹洼乡、郑旗乡政府

综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盖牌水库

吴湾水库

8

杨坊河

罗永珍

(副县长)

史店乡、贾塘乡政府

综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9

双井沟

邢连平

(副县长)

红羊乡、李俊乡政府

综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甘城沟

西梁水库

附件2:

海原县河长制重点责任单位责任清单

一、水务局

负责制定河湖管理标准,编制河湖管理相关规划;负责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评审,建立全县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负责核定河湖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负责河湖水库水量调度管理;指导河湖及其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划界、登记、确权等工作;负责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并严格监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配合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按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重要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监管;负责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国环局

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按职责开展采砂管理;负责协调河湖治理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牵头负责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确权;负责调处河湖及水利工程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配合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负责涉河湖重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完善全县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方面制度;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负责拟定河湖水环境治理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定期评估沿河湖库重点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承担河湖流域源头污染预防和控制的责任;负责全面取缔黄河一级支流海原段所有工业企业的直接入河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企业直排口;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展入河入库污染源的调查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和重点河流跨县级断面水质监测评价;指导农村环境整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自动监控;牵头负责河湖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和行政执法;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发布有关河湖环境信息。

三、发改局

负责协调推进河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有关规划实施。组织申报河湖保护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河湖整治和保护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财政局

负责落实县本级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负责争取区、市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五、住建局

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负责各主要排水沟城市段黑臭水体的治理;负责清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挤占水域岸线的违法建设;负责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及改厕等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六、农牧局

负责拟订全县农业产业规划,明确农业污染物减排目标及减排措施;指导开展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指导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实施方案,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

七、林业局

负责推进河湖沿线绿化、湿地保护与修复、生态补偿等工作,组织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

八、交通运输局

负责做好河湖沿线公路、桥梁的建设与维护。

九、公安局

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卫计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十一、商经局

指导工业企业落实河湖保护相关制度,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联合相关部门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配合制定和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推进工业节水。

十二、编办

负责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十三、法制办

负责有关河湖管理保护制度、规章草案的修改审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查,指导并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