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21-00201 | 文号 | 海发改发〔2021〕206号 | 生成日期 | 2021-06-28 16: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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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核定海原县四季鲜农贸市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已收悉。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2021年5月17日第2次县长办公会议精神,海原县四季鲜农贸市场作为县城公交车首末站、农村客车待客点和市场内商户及流动人员停车使用,并实行社会化收费管理。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海发改发〔2018〕82号)文件精神,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免收停车费。
(二)30分钟至6小时内,5座(含5座)以下客车收费2元/车,5座以上客车及5吨(含5吨)以下货车收费3元/车,5吨以上货车收费5元/车。
(三)6小时至24小时内,5座(含5座)以下客车收费5元/车,5座以上客车及5吨(含5吨)以下货车收费8元/车,5吨以上货车收费10元/车。
(四)超过24小时,累计收费。
二、免费车辆停放范围
(一)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车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邮政车、环卫保洁车及殡仪车等特种车辆。
(二)进入停车场收取充换电服务费的车辆。
三、收费公示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将收费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车辆、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收费用途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停车场内车辆管理、维修维护等用途,不得挪作它用。
五、收费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限2年。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