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21-00200 | 文号 | 海发改发〔2021〕216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01 16:15:0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机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海发改发〔2018〕82号),参照海原县人民医院、海原县中医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定标准,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院内机动车辆收费标准。五座(含五座)以下小型车辆30分钟至6小时内每车收费2元,超过6小时24小时内每车收费5元;5座以上中、大型车辆6小时内每车收费3元,超过6小时24小时内每车收费10元。
二、车辆免费停放范围。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免收停车费。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邮政车、环卫保洁车及殡仪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三、收费标准公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将停车场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政策依据、价格投诉电话(12358)、城市监察投诉电话(12319)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收费用途。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院内车辆管理、停车场的维修维护等用途,不得挪作它用。建立相关收费台账和完善的财务资料,为下一步成本监审工作提供依据。
五、收费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限2年。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