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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青年拔尖人才考核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522015/2020-0006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29 15:1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人社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社局

记者5月28日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加强对青年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单位的考核管理,我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着力破解人才“重选轻育”问题,加快培育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后备人才队伍。

《办法》明确,对青年拔尖人才的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创新能力、工作实效、学风品德和经费使用等方面,对培养单位的考核内容包括搭建平台、项目支持、培养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中期和期满考核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对青年拔尖人才的中期、期满考核分值由自我评分、培养单位评分及主管部门评分三部分组成。培养对象的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综合分析研判确定,分为优秀、待改进、不合格等次。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相应层次考核人数的30%。

考核结果作为培养对象享受后续培养政策待遇、参加自治区其他人才选拔计划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参考。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追加后续专项培养经费,考核为待改进等次的,按50%支持人才经费,考核不合格的,追回剩余培养经费并取消有关政策待遇。

青年拔尖人才在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人选资格的,以及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或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培养单位的,在培养期内擅自终止其所承担工作的,工作调动或辞职离开宁夏的,立即停止培养,并按规定取消政策待遇,追回结余资金,取消人才称号。同时,建立考核通报负面清单,对不认真履行培养、考核、管理职责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培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减少相关人才项目、人才资金的支持。(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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