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回应关切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回应关切

我区严禁各学校疫情 防控期间提前收取学费

索引号 640522016/2020-0001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30 11:45: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教体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教体局

4月28日,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通知还明确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须将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退还学生。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通知要求各地各学校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同时,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规乱收费。 (记者 张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