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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52元

索引号 640522055/2019-0000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6 09:3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医疗保障局

近日,记者从宁夏医疗保障局获悉,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2019年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8年每人每年37元基础上再增加1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保障水平也相应提高,新的优惠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对之前已经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正在会同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做好待遇报销的补差工作。

结合宁夏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并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及医疗消费水平,2019年开始,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银川市10000元、石嘴山市10000元、吴忠市9500元、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执行3000元标准。

同时,提高支付比例,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一、二、三段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3%、1%,同步提高20种大病参保患者支付比例。具体调整后,八个段的支付比例全部达到60%以上,最高达到73%。

据介绍,此次还完善了大病保险盈利率(含成本)及超支责任分担机制。当年大病保险资金账户有结余的,使用结余资金支付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盈利率控制在大病保险年度赔付总额的3%以内,具体比例由商业保险公司与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作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的依据,盈利和成本支付总额不得超过结余总量。大病保险资金账户超支的,超支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记者 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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