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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8部门联合整治电动自行车

索引号 640522006/2019-00002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28 11:04: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公安局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宁夏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邮政管理局等8家单位日前联合印发《全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有力维护道路通行秩序。

《意见》中明确加强生产监管,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将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联合对辖区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摸排,严禁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销售监管,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流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严禁企业销售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产品。对销售违标车辆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维修监管,杜绝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对全区所有维修经营商户开展一次摸底调查,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严禁加装可变限速装置。加强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配件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无名无址电动自行车配件违法行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非法改装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改装,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秩序管控,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公安机关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对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制度,从即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发放临时号牌。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公安交管部门将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路等交通违法行为。

加强停放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严格落实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域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电动自行车非法占道停放、废弃电动自行车清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推动规划建设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加强行业监管,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寄递、快递、配送等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过签订责任书、违法抄告、约谈通报、社会曝光等方式,强化企业自律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拧紧生产、销售、维修、管理、使用、停放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记者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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