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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三

索引号 640501001/2019-0004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19 11: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政策红包怎么领?6项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内容?中卫市税务局真诚为您解答。

6.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作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金扣除标准。

7.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8.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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