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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优化简化户籍等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6/2021-0000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02 09:3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公安局

各市、县(区)公安(分)局:

按照公安部、公安厅关于开展放管服工作和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互联网+户政服务管理工作,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经研究,自即日起,对部分互联网+治安相关服务事项及工作流程进行优化简化,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通边境管理通行证网上办理业务

办理边境管理通行证的群众,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公安政务网申请。具体流程:群众在互联网+公安政务网实名注册后,可在户政业务栏中选择边境管理通行证办理--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和前往地说明--办理点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填写打印通行证----办结(群众可选择邮寄或到办理点领取)。

二、开通部分户籍业务社区或驻村民警(辅警)代办业务

充分发挥社区警工作优势,解决居住偏远、交通不便及因身体原因等办理户籍业务确有困难的群众,由社区或驻村民警(辅警)开展代办业务。

(一)村级代办事项共12项。  

1、户口登记兵役状况变更更正;

2、户口登记文化程度变更更正;

3、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4、公民参军入伍户口注销登记;

5、公民添加曾用名;

6、公民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7、户口簿遗失补发;

8、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9、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代领);

10、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代领);

11、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代领);

12、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代领)。

(二)办理流程。

1、办理村级代办户籍业务的群众可将办理事项的申请材料交给社区警务室或警务站、警务联系点的社区或驻村民警(辅警),由社区或驻村民警(辅警)按照户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或驻村民警(辅警)登记造册后,将群众办理事项的审批材料递交所属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办理,办结后由社区或驻村民警(辅警)将审批材料原件及办结结果送交办事群众或通知群众领取,领取时由办事群众签字确认。

2、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群众在派出所申领、补办证业务后,可将领证凭条交给社区或驻村民警(辅警),由社区或驻村民警(辅警)定期到派出所代群众领证再发给办证群众,领取时由办事群众签字确认。

(三)办理时限。

村级代办的相关业务在户籍办理规定的时限内,顺延5个工作日。

(四)村级代办点的设置及服务。  

村(居委会)代办点一般设置在各村(社区)警务室或警务站、警务联系点,由社区或驻村民警承担所规定的户籍业务代办事宜。

三、优化取消13项治安业务证明事项材料

按照公安部2019年下发的《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经认真梳理,共优化和取消13项治安政务服务事项企业、群众提供的相关证明事项的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中的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2、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中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娱乐场所备案中,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申请枪支(弹药)运输许可中的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公安部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

5、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中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6、爆破作业人员许可中的无犯罪、涉恐、吸毒记录证明;

7、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中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时证明技术负责人从事技术管理经历中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9、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单位证明;

10、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暂住证明;

11、办理出租房屋出租人治安登记中,房屋在权证、其他合法证明、户口簿;

12、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被捡拾育婴(儿童)户籍登记中的育婴捡拾证明;

13、身份证业务异地办理中的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根据相关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及时上报公安厅。

联系人:邓超、黄建林,联系电话:0951-6136189、0951-6136194。


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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