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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38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

索引号 640522009/2019-00058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28 14:3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卫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开展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转办事项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卫环督改综发〔2018〕35号)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情况

整改任务第38项(即中卫市第十四项):关于“监测投机取巧。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弄虚作假,干扰大气环境监测站点正常监测工作。2016年12月13日采取为监测采样设备‘戴口罩’方式干扰监测数据,被原环境保护部发现并通报;但当地仍不汲取教训,又于2017年12月采用喷雾抑尘方式干扰监测数据,导致出现震惊全国的‘冰雕大楼’事件,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还于同年12月11日至31日对有关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企图影响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19年4月

整改目标:

(一)要深刻汲取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弄虚作假、干扰大气环境监测站点正常监测工作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切实增强相关部门和人员质量底线意识、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二)要结合本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建立切实可行的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辖区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国家、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环保监测站点周围环境的排查和巡查力度,坚决取缔影响、干扰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和行为,提高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要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办法,并切实做好站点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绝不允许出现非正常断电、断网等情况,在国控和区控站点旁设立隔离栅栏和警示标牌,坚决杜绝无故未经申请进入城市站站房行为,确保站点不受人为干扰。对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要做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四)自治区制定出台《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切实加强对全区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教育,对5市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二、整改完成情况

已完成整改。

(一)我县通过开展环境监测领域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海原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方面,不存在给设备“戴口罩”及采用“喷雾抑尘”等方式干扰监测数据的情况。同时,喷雾抑尘车运行线路为全县主要街道,根据全县统一安排,在固定时间,按照既定线路进行喷雾抑尘作业,不存在在环境空气自动站周围持续喷雾,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海原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由区中心站统一购买第三方服务进行运维,要求第三方运维人员落实进站报告制度,对第三方运维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站房在可监控范围内运行,防止弄虚作假情况发生,每月的运维记录,按时报送至区中心站专业人员进行甄别运维数据,确保无造假行为。

(三)为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行,制定了《海原县大气监测站点三公里范围污染源排查整治方案》,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有效解决监测站点数据异常等问题。

三、整改验收情况

经查阅资料,会议研究,第38项整改问题已由海原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验收通过,达到了整改目标,符合销号条件,同意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5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联系电话:0955-4013140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海原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代章)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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