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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9/2017-66480 文号 海政办发【2017】177号 生成日期 2017-09-2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国环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0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为加快推进海原县建成区域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和区域能源结构,根据《中卫市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享受补贴的条件 

  (一)补助范围:城市建成区内按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的单位和个人。 

  (二)享受补助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自行拆除锅炉、改烧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的单位或个人,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限内未落实拆除、改造的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拆除锅炉。将燃煤锅炉进行拆除,不再恢复使用也不改烧清洁能源的,补助标准为:1t/h(含1t/h)的锅炉补助2万元/台,1t/h-2t/h(含2t/h)的锅炉补助3万元/台,2t/h-3t/h(含3t/h)的锅炉补助4万元/台,3t/h以上的锅炉补助6万元/台。 

  (二)改烧清洁能源锅炉。对原锅炉进行改造,拆除后重新 

  购置锅炉,改烧清洁能源,补助标准为:1t/h(含1t/h)的锅炉补助5万元/台,1t/h-2t/h(含2t/h)的锅炉补助6万元/台,2t/h-3t/h(含3t/h)的锅炉补助7万元/台,3t/h以上的锅炉补助8万元/台。 

  三、资金来源 

  申请国家或自治区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专项资金,再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四、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报。完成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县住建局报告拆除、改造情况,并申请验收。 

  (二)核查验收。由住建局牵头,联合发改局、审计局、国环局对申报单位拆除、改造燃煤锅炉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意见和验收审定单,并按各类拆除、改造锅炉的补助标准核算补助金额,由住建局汇总、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国环局,由国环局将资金拨付到验收通过的单位或个人。 

  五、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拆除、改造燃煤锅炉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拆除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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