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9/2017-66480 | 文号 | 海政办发【2017】177号 | 生成日期 | 2017-09-20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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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国环局 |
《海原县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为加快推进海原县建成区域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和区域能源结构,根据《中卫市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享受补贴的条件
(一)补助范围:城市建成区内按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的单位和个人。
(二)享受补助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自行拆除锅炉、改烧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的单位或个人,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限内未落实拆除、改造的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拆除锅炉。将燃煤锅炉进行拆除,不再恢复使用也不改烧清洁能源的,补助标准为:1t/h(含1t/h)的锅炉补助2万元/台,1t/h-2t/h(含2t/h)的锅炉补助3万元/台,2t/h-3t/h(含3t/h)的锅炉补助4万元/台,3t/h以上的锅炉补助6万元/台。
(二)改烧清洁能源锅炉。对原锅炉进行改造,拆除后重新
购置锅炉,改烧清洁能源,补助标准为:1t/h(含1t/h)的锅炉补助5万元/台,1t/h-2t/h(含2t/h)的锅炉补助6万元/台,2t/h-3t/h(含3t/h)的锅炉补助7万元/台,3t/h以上的锅炉补助8万元/台。
三、资金来源
申请国家或自治区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专项资金,再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四、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报。完成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县住建局报告拆除、改造情况,并申请验收。
(二)核查验收。由住建局牵头,联合发改局、审计局、国环局对申报单位拆除、改造燃煤锅炉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意见和验收审定单,并按各类拆除、改造锅炉的补助标准核算补助金额,由住建局汇总、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国环局,由国环局将资金拨付到验收通过的单位或个人。
五、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拆除、改造燃煤锅炉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拆除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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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