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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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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红羊乡小笼子沟1号建筑用砂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640522009/2017-64611 文号 海国土资环发〔2017〕400号 生成日期 2017-08-2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国环局

宁夏中卫市海原县顺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红羊乡小笼子沟1号建筑用砂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并经我局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海原县红羊乡,采矿范围东西长448m-454m,南北宽38m-85m,呈东西向展布的长条状,占地面积0.0311km2,设计生产规模为5.0t/a,服务年限为5。项目总投资2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总投资的23.21%。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及生态恢复工程的建设和实施。经评估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采装过程产生的粉尘、运输车辆引起的扬尘、车辆装卸、筛洗以及成品堆场产生的扬尘。采装过程产生的粉尘,建设单位拟在开采前对采矿区开采部分进行洒水抑尘,避免在大风天进行作业,若遇干燥天气,应增加洒水频率;运输车辆引起的扬尘,建设单位拟设置禁速标示;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运输车辆出场时对轮胎冲洗,运输过程须加盖篷布;对场内进矿道路采用水泥硬化路面,道路洒水(配置洒水车,每天定期洒水2次);车辆装卸产生的扬尘,建设单位拟对物料进行适当喷洒水增加含水率;筛洗粉尘建设单位拟对物料全程带水操作,按照三侧面,一顶面封闭来设计原料进料口,并在滚筒洗砂机外加盖封闭措施或周围遮挡2.5m高移动式彩钢板,并对输送廊道实行全密封;成品堆场扬尘建设单位拟对成品堆场每天定时洒水3次、加盖篷布来降低粉尘,原料临时堆场、成品堆场四周设防风抑尘网(20×40×4m30×50×4m)来降低粉尘可防止扬尘进一步扩散。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废水防治措施和要求。项目洗砂废水经容积约为1600m340m×20m×2m)的循环蓄水池降尘泥水分离后循环再利用于洗砂机和矿区内抑尘洒水;办公生活区设防渗旱厕,定期由附近居民清运作为农家肥;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集中收集后用于场区抑尘。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和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的生活垃圾、筛洗后不符合规格的砾石、循环蓄水池中沉淀的泥沙及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润滑油。生活垃圾统一妥善收集,清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筛洗后不符合规格的砾石暂时在成品堆场分区堆放待售;循环蓄水池中沉淀的泥沙定期清理后暂时在成品堆场分区堆放,用于闭矿期采矿区矿坑回填;废润滑油等单独收集,并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中(在柴油库东侧拟建设1座约20m24m×5m)的危废贮存间,砖混结构,地面采用水泥硬化防渗,用于存放废润滑油等,防渗系数≤1×10-10cm/s),定时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四)项目噪声防治措施和要求。噪声主要来源于滚筒洗砂机、水泵、液压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噪声,噪声级为65~96dBA)。经采取固震、消声、屏蔽等降噪措施后,加之距离衰减及屏蔽作用,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生态防治措施和要求。项目建设地周围生态环境相对比较简单,经现场调查和相关资料表明,整个矿区周围土层较浅,主要植物有刺蓬等常见物种,没有珍稀动物物种在此生存活动。 

  项目建成投产后,对营运期间遭破坏的土地进行合理整治,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在土地利用规划落实后,在原有破坏区域采取生物补偿措施,进行林、灌、草相结合进行植被恢复及绿化,通过治理后,扰动土地治理率达到95%以上、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85%以上、拦渣率达到95%以上,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2015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项目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的要求。 

  项目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营运期内采矿活动对周围地区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坏,为了恢复和保护自然环境,闭矿后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矿区周围地区的绿化建设,合理的绿化可发挥恢复植被,保水固土,防止水土流失等作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如再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报我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环保中心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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