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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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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扶贫工程海原县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640522009/2017-64582 文号 海国土资环发〔2017〕331号 生成日期 2017-07-1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国环局

海原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你局报来《宁夏扶贫工程海原县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并经我局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宁夏扶贫工程海原县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原县海城镇山门村、李旺镇马莲村等85个行政村,本项目每个村建设一个文化活动广场(1000 m2),一个文化活动室(100 m2,外墙设置宣传栏),一个简易戏台(长10m,宽5m,高0.8 m),一个图书电子阅览室,配备一套文化器材、一套广播影视器材、一套体育健身设施(含1个篮球场,2个乒乓球台,1台体育健身器材)。项目估算总投资2662.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5万元,占总投资的1.75%。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治理措施。经评估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施工期的大气污染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尾气。主要防止措施为施工时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遮盖篷布,注意车辆维修保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施工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运营期为文化中心,主要为村民提供活动场地,运营期无大气污染物产生,对外界大气环境无影响。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和要求。施工期的废水主要是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循环利用,或用于厂区泼洒抑尘。由于施工是短期活动,当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离场,施工工地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也将消除。运营期项目无居住人员,管理人员为各行政村村部自行借调,活动人员均为本村人员,距家较近,故项目运营期无用水也无废水产生,对水环境影响很小。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和要求。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依托村部现有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进行集中处置。本项目在51个行政村内建设,均为新建或对村部现有房屋进行改造,不涉及拆迁,故无建筑垃圾产生。项目挖方主要来自新增建筑地基开挖,由于本项目各行政村工程量很小,开挖土方即可用于厂地平整自行消化,不产生弃土。施工中可以未使用完的施工材料及时回收,加强管理,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活动人员生活垃圾,拟在工程道路沿线安装102个铁质垃圾箱,将各村文化中心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四)项目噪声防治措施和要求。为了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噪声能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施工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汽车鸣笛;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较小。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如再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报我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环保中心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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