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9/2017-64580 | 文号 | 海国土资环发〔2017〕324号 | 生成日期 | 2017-07-03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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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国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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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甘盐池管委会北山建筑用大理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并经我局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年开采建筑用大理岩矿10万t(3.53万m3,大理岩密度为2.832t/m3),服务年限10年;建设地点位于海原县甘盐池管委会北山。项目总占地面积23300m2。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万元,占总投资的15.6%,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及生态恢复工程的建设和实施。经评估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采掘场地定期洒水,爆破控制(用水炮泥堵塞炮眼,放炮时炸药产生的高温、高压将其破坏,水受热雾化形成微细水雾,起到降尘作用)等;堆料场定期洒水、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装卸等;排土场及时推平碾压,工作面定时洒水抑尘等;破碎筛分粉尘产尘点处均设布袋除尘器处理;采取路面洒水、运输车辆加盖蓬布覆盖和控制车速等。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和要求。本项目厂区使用旱厕,粪便等及时清掏外运到指定地点;生活污水主要是职工日常洗漱废水,污水中主要污染因子为COD、SS、氨氮等,简单收集沉淀后泼洒抑尘。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和要求。采矿剥离物排放到排土场,运行过程采取分层压实、有序堆存,堆存过程保持一定的坡面,防止水土流失,并采取定期洒水抑尘。工业场地内设密闭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定期清理至附近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置。综上所述,项目产生的固体废体均得到妥善处置,去向明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噪声防治措施和要求。工程采矿选用低噪声设备且矿区远离居民,厂区噪声符合评价标准要求。上述措施,是当前各类机械和运输噪声控制的通用措施,在技术上可靠,在经济上合理,在同类企业中有着广泛、成功的应用,降噪效果明显。
(五)项目生态防治措施和要求。项目建设地周围生态环境相对比较简单,经现场调查和相关资料表明,整个矿区周围土层较浅,主要植物有骆驼蓬、沙蒿等常见物种,没有珍稀动物物种在此生存活动。闭矿后为了恢复和保护自然环境,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矿山周围地区的绿化建设,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沙蒿、冰草及芨芨草等草种,采用喷播法、或撒播法,将采矿区段的坡面修成可以进行绿化的倾斜坡度,在修筑坡面的同时进行种植。合理的绿化可发挥恢复植被,保水固土,防止水土流失等作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如再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报我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环保中心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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