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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原县三塘灌区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640522009/2017-64579 文号 海国土资环发〔2017〕323号 生成日期 2017-07-06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国环局

海原县水务局: 

  你局报来《海原县三塘灌区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并经我局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原县贾塘乡的后塘、王塘、贾塘村及郑旗乡包家山村。为新建项目,永久占地总面积为646.14亩。建设内容包括:灌区建设4.7万亩的滴灌设施,布设3~15m3调蓄水池8座,总容积63m3,各调蓄水池之间布置连通供水干管总长28.68km,在4#蓄水池新建三塘二泵站1座,设计流量0.4m3/s,总装机容量680kW,输水压力管道分为后塘和贾塘两个方向,总长6km,并配套建设8个泵站管理用房。项目总投资28471.43万元,环保总投资68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4%。经评估审查,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设施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中应定时洒水,干燥炎热的夏季或大风天气,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密闭储存或采用防尘布遮盖;减少土方落地次数,掘土直接装车,避免风干后再运输;水泥沙砾拌合系统进料仓加装喷淋洒水装置;施工机械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各污染物浓度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再利用或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且施工生产生活区设置环保型防渗旱厕,旱厕清掏后可用于附近农田施肥,盥洗废水用于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洒水抑尘,施工期对各蓄水池采取有效的防渗设施。运营期在每座泵站管理生活区修建环保型防渗旱厕,旱厕清掏后可用于附近农田施肥,盥洗废水用于泼洒抑尘。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施工期蓄水池坝体工程产生的弃土于坝体外侧2m范围内碚放,管道开挖工程产生的弃土就近平整土地;其余建筑废材料等集中收集后运至指定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污染环境;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乡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理。运营期供水管道清理的淤泥可就近于地势低洼处摊平平整,管理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采用垃圾箱进行收集,进出泵站及灌区设“禁止乱丢垃圾”等环保标志、标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乡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理。设备维护检修时做清洁处理,并加强对检修人员的管理,制定合理可行的设备维修管理方案。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在敏感点一侧设置2.5m高的彩钢板作为临时施工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且在施工敏感点周边张贴施工告示以公告周边居民取得谅解,应尽可能使用先进的、噪声小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限制车速,并禁鸣喇叭。 

  (五)供暖由电暖气提供。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措施,蓄水池坡面和池底均铺设复合土工膜(200g/0.5mm/200g)防渗,坡面采用C20现浇混凝土隔离带(150×200mm)预制混凝土板砌护,池底防渗结构从下到上分别是:复合土工膜、600mm厚壤土。 

  (七)施工期应做好应急措施,成立防洪度汛领导小组,根据汛前施工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积极做好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部分断面水流不畅时,调用挖掘机挖除部分土石方,扩大过水断面,在紧急情况下,用麻袋填装土对沟顶进行稳固及加高,防止洪水冲刷或淹没施工场地或施工便道,影响人员和机械设备的撤离,度汛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班,应配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及设备。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措施,施工过程中仍应加强施工管理,砂石及施工弃料应堆放于施工现场或指定位置,弃料及时清除;施工生产场地、临时施工道路及输水管线的布设完毕后需进行土地整治,根据当地条件植树植草或土地开垦。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种植树木,恢复植被。所有临时用地使用后,应尽快进行生态恢复。做好灌区周围的绿化美化工作,在工程用地范围内植树种草绿化,尽量选择当地的、具有良好观赏价值的乡土物种,使三塘灌区与周围的自然景观相和谐。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如再次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报我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按照规定接受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的“三同时”监管工作。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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