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17-64575 | 文号 | 海国土资环发〔2017〕296号 | 生成日期 | 2017-06-12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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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国环局 |
海原县红羊乡人民政府:
你乡报来《海原县红羊乡红羊村美丽村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并经我局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海原县红羊乡红羊村。
二、建设内容:总投资5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4.07%。红羊乡红羊村美丽村庄建设包括道路硬化、文化广场、商业街立面改造、农宅立面改造、屋顶换瓦、绿化、环卫设施、围墙及大门改造、路灯照明灯工程。其中:硬化道路780米,安装太阳能路灯60盏;铺设排水主管网长1600米,管材采用钢筋砼管,管径D400~D800;桥梁一座,长100米;建村庄小游园一处,铺设步行道120平方米,休息凉亭1座,宣传栏1座;建广场1处,面积500平方米,安装健身器材2套,修建4处休闲树池;商业街立面改造面积7200平方米;农宅立面改造6000平方米;围墙改造2500平方米;安装红色铁艺大门50个;绿化及环卫设施等。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如再次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报我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按照规定接受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的“三同时”监管工作。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