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9/2017-64570 | 文号 | 海国土资环发〔2017〕291号 | 生成日期 | 2017-06-12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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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国环局 |
海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海原县华山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并经我局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海原县城政府北街。
二、建设内容:本项目总投资41359万元,其中保投资为811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96%。
(一)住宅楼:28栋住宅楼,均为5F居民住宅,建筑面积为113071 m2
(二)商住楼:商业用房为围绕住宅楼建设均为2F和3F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34817m2。
(三)道路和停车场:项目区辅助道路铺设,包括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建设地上停车位1351个,自行车棚600m2
三、本项目采取集中供暖。
四、环保工程:
(一)污水处理:拟设置6座单个容积100m3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
(二)废气处理:拟设置专用烟道。
(三)固废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四)噪声防治隔声、减振设备。
(五)绿化:绿化面积 18300m,绿化率 35%。
五、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如再次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报我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按照规定接受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的“三同时”监管工作。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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