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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环局关于《海原县中医医院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640522009/2017-64566 文号 海国土资环发〔2017〕75号 生成日期 2017-06-29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国环局

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你局委托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编制的《海原县中医医院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卫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并经我局居委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原县永乐街以北、华山路以东、西河路以西。总投资11500万元,总占地面积54000m2,总建筑面积19550m2,主要新建急诊、门诊、医技综合楼1栋,住院楼1栋,服务用房1栋,污水站设备用房及水泵房1栋,危废暂存间及门房等。设置床位230张,日门诊量700人次。总投资1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9.6万元,占总投资的2.95%,主要用于污水、废气、噪声防治及固体废物处置和绿化等。 

  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期与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施工扬尘通过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边界须连续设置2.5m高的硬质围挡,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及临边防护栏杆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必须采取扬尘防治应急措施,严禁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确保施工扬尘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的标准。 

  (三)施工期间须合理规划施工总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优化施工工艺,严格规定各种高噪声机械设备的工作时间,加强管理、文明施工,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要求。 

  (四)运营期感染门诊须设置专用化粪池,产生的污水经专用化粪池预处理,并采用消毒剂消毒后,粪便等排泄物单独处置,其上清液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食堂含油污水须经隔油池预处理。      

  项目医院感染门诊污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医疗污水一并汇集进入医院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消毒”处理工艺),污水水质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排入海原县市政排水管网;食堂餐厨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进入海原县市政排水管网,污水最终排入进入海原县第二(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运营期食堂厨房烹饪过程产生的油烟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并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油烟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53-2001)中的标准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3)。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须采取将污水处理构筑物加盖板密闭,恶臭气体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引至污水处理站设备用房顶部排放,活性炭饱和后定期更换,恶臭气体排放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排放标准。 

  煎药室在中药炒制、煎药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带有中草药气味),须购置密闭煎药设备,通过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引至煎药室顶部排放。 

  (六)运营期运营期间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须安排专人进行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通过专用收集容器分类收集之后,送往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规范要求将感染性废物与其它医疗废物分区存放,并采用消毒剂严格消毒处理。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委托中卫市新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妥善处置;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及药物性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医院污水处理站、化粪池产生的污泥采用熟石灰消毒处理后,须按危废要求进行贮存、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置。此外,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运营期煎药室产生的药渣属于一般性固体废物,将药渣中的水分过滤后,经防渗收集箱分类收集,外售综合利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 

  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至海原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处置;餐厨垃圾通过专用密闭收集桶收集,委托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妥善处置。 

  (七)项目运营期噪声须选择环保低噪声机泵设备,将各产噪设备设置于专门的设备用房内,污水处理站、水泵房设置于地下一层,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后,医院厂界外1m处噪声值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八)项目X射线装置机房须单独设置,机房内张贴完善的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放射岗位职责、放射岗位操作规范、辐射防护与安全制度、辐射事故安全应急措施,设置动力排风装置等。放射装置机房的辐射防护能力须满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中的防护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确保运营期间X射线装置的辐射影响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九)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本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具备较强的事故处置能力,确保运营期环境风险达到可以接受水平。 

  (十)项目建设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书》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按照规定接受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的“三同时”监管工作。 

  六、项目竣工试运营须公示环评信息;项目竣工后,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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