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38/2018-8574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29 09:0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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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李旺镇 | 责任部门 | 李旺镇人民政府 |
根据中卫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开展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转办事项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卫环督改综发〔2018〕35号)的要求,现对第346号转办件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问题:
海原县李旺镇团庄村5队旱田取土,扬尘较大,污染环境。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海原县李旺镇团庄村5队旱田取土,扬尘较大,污染环境”的问题,经核实,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转办事项中反映的区域位于海原县李旺镇团庄行政村第5自然村,涉及面积5.5亩,其中村民马德民1.0亩、马百和4.5亩,两家土地原为旱地,地势较高,且在固海八干渠旁边,马德民、马百和意图通过取土降低地势,将旱地改为水浇地。海原县李旺镇团庄村5队村民马德民在近期运土过程中,运土车辆未遮盖,加之村道属于土路,造成一些扬尘。经走访,周边住户表示“有一些浮土,但影响不大”。通过实地勘察,采土区域和道路附近虽有扬尘,但较轻微,对周边农田农作物生长无影响,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影响不大。
整改措施:
一是对马德民、马百和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取土行为。二是6月12日前,完成对涉及取土地块和村道土路的平整、浇水、夯实、除尘等工作。三是开展类似问题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对基层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树立基础群众生态环保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
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涉事村民现已停止取土行为。二是现已完成对涉及取土地块和村道土路的平整、浇水、夯实、除尘等工作。三是2018年6月21日李旺镇组织村民学习了环境污染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了环保意识。
验收情况:
该转办件已全面落实整改方案中的各项整治措施,有效减少了扬尘污染,增强了村民环境保护意识。经县自查验收小组现场核查,同意该转办件通过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8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海原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55-4011191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街
海原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