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8/2020-0021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9-11 14:55: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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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住建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住建局 |
各窨井产权(管理)单位、局属各部门(单位)、市政设施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建(城)发[2020]25号)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排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方式及范围
按照企业自查、监管部门巡查、区直部门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对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成投入运营项目及在建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暖、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加气站、城市照明、城市公园及游乐园消防设施和服务设施等)进行逐一排查。
二、排查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排查城市道路塌陷隐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作为公用设施的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重点对县城内市政道路、地下空间施工及周边地面、已发现有渗漏管道等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及早发现塌陷隐患区域,通知产权单位采取措施及时进行维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领导:赵旭辉
责任单位: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各生产经营单位
责 任 人:王彦发
完成时限:10月30日前完成排查、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排查城市市政窨井安全隐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暖、电信等窨井产权(管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窨井的管理维护责任,组织技术人员对所管理的窨井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井盖是否丢失、破损、松动、翘起,检查井是否重现塌陷、下沉、突起,检查井与井盖配合是否稳固,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部门主体责任,确保任务明确、执行有序、有责可追,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责任领导:赵旭辉
责任单位: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水暖办 各生产经营单位
责 任 人:王彦发 张旭 各窨井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人
完成时限:10月30日前完成排查、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排查城市供水、燃气、供暖、排水等地下管线及垃圾填埋场、生活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燃气储备存站等设施安全除患。局水暖办牵头组织宁夏水投中源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和供暖公司要对供水管网、供热管网、加压泵站、自来水厂、供热站、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设施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看管网是否漏损、爆管,是否存在给水管网水遭外界污染而影响水质安全,二次供水设施是否定期维护和消毒,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是否运行安全规范。执法局牵头组织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网、燃气储存站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挤压地下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燃气管网安全。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负责对市政排水管网、雨水井、排水检查井、城市照明、垃圾填埋场等公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及时修复塌陷道路、疏通排水管网、更换损坏路灯,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道路、路灯及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领导:赵旭辉
责任单位:执法局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水暖办
各生产经营单位
责 任 人:王兴杰 王彦发 张 旭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完成时限:10月30日前完成排查、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四)排查城市公园、广场安全隐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负责对文体广场、牌路山停车场、海城公园等进行全面排查,项目办负责对全民健身中心、休闲公园及在建公园、广场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公用重点区域、重点设施的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领导:赵旭辉 田智坤
责任单位: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项目办
责 任 人:王彦发 刘 谦
完成时限:10月30日前完成排查、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部门(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排查整改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加强市政行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着力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局属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于2020年9月10前将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联系人报送海原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二)认真开展排查。局属各部门(单位)、各企业要按照排查内容和范围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台账,依次整改销号,与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并报送安全隐患台账。
(三)切实抓好整改。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对排查出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管护、应急机制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补充完善,按照台账采取销号制度逐一落实,对本部门(单位)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快向上级部门汇报,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加以解决,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安全隐患整改,2020年12月10日前报送整改治理台账及总结。
(四)建立整治清单。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班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整治方案,局属各部门(单位)各企业要认真梳理、汇总、填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请各部门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并于每月22日前报送海原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责任监管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开展好排查整改工作,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监督。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现场调研核查,对排查责任不落实、排查工作不认真,不能完成排查任务的,影响全县排查进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隐患整改不彻底、监督执法不严格,导致安全事故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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