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9/2026-00061 | 文号 | 海政规发〔2026〕1号 | 生成日期 | 2026-02-27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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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编号为I,区片综合地价为29500元/亩,区片范围为海原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农用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旱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2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2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2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本通知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
三、加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权益。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1〕2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步废止。
附件: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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