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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殡葬服务收费定价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5-00311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25〕2号 生成日期 2025-07-07 15:4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

现将海原县殡葬服务收费定价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殡葬服务收费定价方案

  

更好开展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县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促进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成本审查、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基础上制定海原县殡葬服务收费定价方案。

一、适用范围

海原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取得经营资格,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殡葬服务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殡葬基本服务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包含遗体接运(含抬运、消毒)。

1.遗体接运

正常死亡遗体接运(含车辆消毒)往返30公里(含)以内300/次,3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2元,过路、过桥费由丧户承担。特殊遗体(腐烂、肢体不完整等情况)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次。如因家属原因造成灵车空跑,收取50%遗体接运费用。行政区域外的遗体接运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

正常死亡遗体抬运费不得超过200/具,不参与遗体抬运的不得收取抬运费用。遗体腐烂、肢体不完整的抬运费双方协商,最高不得超过600/具。

2.遗体存放(含冷藏)

遗体停放5天(含)以内,冰棺、冰柜冷藏60/天;遗体停放超过5天的,冰棺、冰柜冷藏80/,不足24小时按1天计算。

(二)殡葬延伸服务费。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包含遗体整容、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1.正常死亡遗体洁身、整理不得高于200/具,其余服务产生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吊唁厅堂租赁最高不超过300/天。包含守灵厅、接待室、家属休息室、餐厅、厨房(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

三、相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收取的殡葬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单位收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入按照税务部门规定依法纳税,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二)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减免政策、文件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开展服务前要向丧属提供殡葬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清单,签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未经双方确认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要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

(三)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收费、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四、执行期限

方案20258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88,原政策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如遇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海原县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海原县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项目

明细

规格及形式

单位

标准

备注

殡葬基本服务

遗体接运费

接运费-基础运费

/具·次

往返30公里(含)以内300元/具·次(含车辆消毒)

(正常死亡遗体,不包含过路、过桥费)

接运费-每公里加价

/具·次

3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2元,如因家属原因造成灵车空跑,收取50%遗体接运费用

特殊遗体(腐烂、肢体不完整等情况)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具·次

遗体搬运费(馆外)

/具·次

200元/具

遗体腐烂、肢体不完整的抬运费双方协商,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具

遗体存放费

冰柜、冰棺

/具·天

遗体停放5天(含)以内,冷藏60元/具·天,遗体停放超过5天的,冰棺、冰柜冷藏80元/具•天

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

殡葬延伸服务

遗体整容

遗体洁身、整理

/具·次

不得高于200元/具

正常死亡遗体洁身、整理,其余服务产生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吊唁守灵厅

/间·天

不超过300元/天,包含休息室、餐厅等

含餐厅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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