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1/2024-00554 | 文号 | 海政办规发〔2019〕9号 | 生成日期 | 2019-12-05 09:3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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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海政办规发〔20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行发〔2019〕665号) 《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海党办发〔2017〕42号)和《海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明确在基层调研检查考核人员交纳伙食费的通知》(海机关事务发〔2018〕16号)规定要求,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照接待单位干部职工用餐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县内下乡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5元/人、30元/人、15元/人交纳,县外出差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20元/人、40元/人、40元/人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含经批准租用的车辆)或配合相关部门公务出行集体乘坐该部门车辆出差的,不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中卫市所辖县区出差每人每日最高交纳 50元,其他四市及区外出差每人每日最高交纳80元);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中卫市所辖县区出差每人每半天交纳25元,其他四市及区外出差每人每半天交纳40元)。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拒收;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单位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冲减公务接待支出、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和公车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接待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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