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4-00338 | 文号 | 海政办规发〔2024〕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3-22 14:4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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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海政办规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县财政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宁财规发〔2023〕12号)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6号)等有关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是县财政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在不超出数量标准内,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在不超出价格标准内,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本标准配置的,需申报审批。
第十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日。原《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19〕4号)废止。
附件:1.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件1
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台) | 价格上限 | 最低使 | 性能要求 | ||
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 |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5,000 | 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便携式计算机 |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7,000 | 6 | |||
打印机 | A4 | 黑白 |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1,200 | 6 | |
彩色 | 2,000 | |||||
A3 | 黑白 | 7,600 | 6 | |||
彩色 | 15,000 | 6 | ||||
票据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6 | |||
便携式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2,000 | 6 | |||
复印机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35,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
碎纸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1,000 | 6 | |||
数码照相机(含镜头) | 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控制总量 | 20,000 | 10年 | |||
数码摄像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8,000 | 10年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扫描仪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3,500 | 6年 | |||
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 | 1部/内设机构(传真机或多功能一体机只限选择一种) | 2,500 | 6年 | |||
投影仪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10,000 | 6 | |||
空调 | 1P挂机一台/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 | 2,000 | 10年 | |||
2P一台/房间使用面积20-40㎡(不含40㎡) | 4,000 | 10年 | ||||
3P一台/房间使用面积40-60㎡(不含60㎡) | 6,500 | 10年 | ||||
4P一台/房间使用面积60-80㎡(不含80㎡) | 7,500 | 10年 | ||||
5P一台/房间使用面积80-100㎡(不含100㎡) | 9,000 | 10年 | ||||
房间使用面积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10年 | |||||
4P一台/会议室使用面积40㎡以下(含40㎡) | 7,500 | 10年 | ||||
10P一台/会议室使用面积40-100㎡(含100㎡) | 18,000 | 10年 | ||||
会议室使用面积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10年 | |||||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
附件2
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性能要求 | |
办公桌 | 1套/人 | 厅级:4,000; | 15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
办公椅 | 厅级:1,200; | ||||
沙发 | 三人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厅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 2,800 | 15 | |
单人沙发 | 1,200 | ||||
茶几 | 大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 800 | 15 | |
小茶几 | 600 | ||||
桌前椅 | 1个/办公室 | 500 | 15 | ||
书柜 | 厅级:2组/人 | 2,000 | 15 | ||
处级及以下:1组/人 | 1,200 | 15 | |||
文件柜 | 1组/人 | 厅级:2,000; | 20 |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厅级:2,000; | 15 |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
茶水柜 | 1组/办公室 | 1,000 | 20 | ||
会议桌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 | 20 | ||
会议椅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800 | 15 | ||
备注 |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