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19-00019 | 文号 | 海政办规发〔2018〕12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31 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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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原县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驻点工作(扶贫驻村除外)等期间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5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原县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海原县党政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府各部门、政协办,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务人员是指县各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单位公务人员经本单位正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挂职、学习、驻点工作(扶贫驻村除外)等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五条 派驻乡镇及以下农村、企业、社区等的单位或人员,人数在十人及十人以下,如无炊事员编制,必须集体立灶的,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伙食补助费。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到中央国家机关或自治区外及自治区内常驻地以外挂职的公务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到党校和大、中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公务人员,在自治区外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在自治区内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学习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经单位批准休探亲假、工作关系由外省市(区)调入海原县各单位的公务人员,报销往返火车票、长途客车票,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上述事项相关审批制度。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所定标准为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县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