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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94197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24 15:5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规发〔2018〕6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23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老饭桌管理与运营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老饭桌,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管,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办民营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的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可到农村老饭桌活动。

第四条 符合到老饭桌用餐的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向本村老年人协会申请并与老年人协会签订协议书后方可到老饭桌用餐。

第三章 运营管理

 老饭桌运营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助互助”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老饭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在确保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农村老饭桌坚持公开制度,原则上每天开放时间为10:00--17:00时,向用餐人提供午餐和晚餐,制作公开栏并公开工作人员值班表和每周食谱安排表等。用餐实行先缴费后救助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老饭桌老人应当服从统一管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违反规章制度,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老年协会要加强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宜在老饭桌生活的,责令其退出。

第四章 职责分工与保障措施

第九条  农村老饭桌由行政村“两委”选择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德高望重的3名老年人报乡镇政府同意后,成立村级老年人协会,具体负责老饭桌的日常管理工作。

老年人协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

(二)严格执行老饭桌管理办法食品卫生、安全等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老饭桌事务,主动接受用餐老人和民政局、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监督。

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用餐老人会议,向用餐老人公布上月用餐成本,并听取用餐老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老饭桌管理服务工作

(四)每月主动公开用餐收入、开支明细表,及时向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汇报老饭桌运行情况

第十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村委会是老饭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老饭桌日常运营的监管职责,组织成立老年人协会,每周检查1次老饭桌运行情况。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安全卫生档案(主要指每周食谱安排表、进货台账、工作人员值班表)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接受社会捐赠要建立捐赠台账,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公开发放给指定对象。

(四)定期组织开展生活照料、身体保健、精神慰藉等活动,形成互帮互助、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生活局面。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的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负责辖区内老饭桌的监督管理工作,每月检查1次老饭桌运行情况。

(二)保管好由政府出资建设(采购)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根据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和当地人力成本确定厨师工资(乡镇政府按照20名用餐老人配备1名厨师,用餐老人增加15名以上再配备1名厨师,以此类推)。

(四)按月据实支付老饭桌运营经费(主要包括厨师工资、水费、电费、燃料费、取暖费)。

第十二条 民政局的职责:

负责全县农村老饭桌、城市日间照料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每季度对全县所有老饭桌考核1次。

第十三条 农村老饭桌按照3.87万元标准运营,运营标准与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幅动。3.87万元运营成本由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1万元,县财政统筹解决2.87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在老饭桌长期就餐且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要适当给予临时救助,每人每月救助不能超过120元。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民政局按照考核成绩,每季度将考核结果公示,每半年进行一次排名。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调整使用经费,待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十六条 经民政局考核及群众评议,运行情况良好、老年人满意率高的农村老饭桌,采取调剂的方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海原县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海原县农村老饭桌及城市日间照料中心花名册


附件: 海原县农村老饭桌及城市日间照料中心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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