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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9419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02 15: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规发〔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18〕633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卫政办发〔201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采购单位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当年政府采购项目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批准进行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一部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来源应编尽编,编制时要区分货物类、服务类、工程采购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批准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各采购单位,作为年度政府采购执行依据。

2.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各部门(单位)对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分类列出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属于追加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采购单位不得超预算采购;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财政部门书面报送具体情况。

二、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1.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2017〕310号)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政府采购信息应首先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进行公布,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完整、全面公开。

2.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依法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和权责,在发布前审核公告内容,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2018年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28号)规定执行。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或用于应急状态下的突发事件,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工程类20万元以上需自行采购的项目,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5.凡是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项目,在3个月内按照中标产品的型号、单价进行重复采购的,采购单位报送采购计划,由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成交通知书,不再进行重复招标采购。 

四、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1.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各部门(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时,依照本部门年初的采购预算安排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采购需求请示,经主管县领导同意后填报《海原县政府采购审批表》和《海原县政府采购计划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须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变更理由。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单位)购买通用办公设备,要严格执行《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7〕210号)规定,不得超标准配备。超过标准规定的,不予采购。

3.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代理机构库里自主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4.质疑投诉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认真对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疑。潜在供应商质疑及对质疑进行答复的文件,须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依法受理质疑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里提起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5.履约验收。为使政府采购工作在每个环节都顺利进行,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把好采购验收关。

1)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选取对口的专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但委托验收不能消除采购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严格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进行核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签字认可。验收后的验收报告(验收单),要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具体验收办法参照《海原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海财发〔2014〕456号)和《海原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海财发〔2015〕189号)执行。

6.采购资料存档。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要及时将采购资料进行归集、装订、存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存档资料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标准化要求归集齐全,不得缺项漏项。涉及质疑投诉、答复、处理等资料,一并备案存档。

五、加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为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之规定,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从该意见执行之日起,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报备制度,一次一报备,一年一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挂钩,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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