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18-9419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10-23 10: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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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扶贫车间扶持政策(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扶贫车间扶持政策(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及市县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扶贫车间建设,加强扶贫车间管理,全力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助力精准脱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1.各乡镇扶贫车间新建改造装修由所在地乡镇负责,县人民政府根据用工人数一次性给予乡镇相应补贴。改造装修扶贫车间运营后用工人数20人以内的给予5万元补贴,2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5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贴。新建可容纳50人以上的扶贫车间,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
2.对入驻乡镇扶贫车间进行生产的企业,前3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3年后按照每月每平米5元收取场地租赁费。
3.对入驻乡镇扶贫车间进行生产的企业,招收员工20人以上、50人以上、100人以上,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管理费用奖励,用以鼓励入驻扶贫车间企业吸纳更多当地劳动力。
4.对入驻扶贫车间的企业,购置用于生产的机台设备,县人民政府按照购买价格的50%给予补贴(以正式购置发票为准)。每个扶贫车间享受补贴的机台不超过100台,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5.凡在各个纺织行业扶贫车间就业的群众,培训期间所需的原辅料费用、水电费用、培训管理费用等,按每人每月1600元补贴给企业,培训补贴发放2个月。
6.纺织行业扶贫车间员工培训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为企业提供每人每月1000元实习补贴,实习补贴发放3个月。
7.按照各乡镇扶贫车间与企业总部距离远近,给予入驻扶贫车间正常生产企业物流补贴。距离总部50公里以内的,每个扶贫车间每月给予3200元物流补贴;距离总部50公里以上的,每个扶贫车间每月给予4800元物流补贴。
8.入驻各乡镇扶贫车间的企业冬季取暖费用根据企业用工人数,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取暖费用补贴。
9.入驻扶贫车间的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费部分)。
10.对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户劳动力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购买意外伤害险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入驻扶贫车间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11.对员工月工资达到1480元以上的,对员工个人再给予每人工资额10%的奖励,最多奖励6个月。
12.入驻扶贫车间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小微企业3年期限的贴息贷款。
13.建档立卡户自主或联合创办小微企业入驻扶贫车间开展生产,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14.入驻扶贫车间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海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8条(暂行)》中各项扶持奖励优惠政策。
15.凡是在海原县或海兴开发区注册成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招收一定数量的建档立卡户,可参与扶贫车间项目建设。企业经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扶贫车间并授牌后,均可享受本政策。
16.本政策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2日。
17.本政策由县商经局负责解释。